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思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3-31 20: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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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潼关法院 潘英儒
摘要:野生动物是人类重要的资源,野生动物在维持生态平衡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虐猫、虐狗、活取熊胆,野生大象被拔牙,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越来越多,纵然是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很多的大国,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的状况令人堪忧。面对这样的情况,《野生动物保护法》应该在现今不断完善,不断弥补缺陷,真正的成为野生动物的保护伞。
关键字:野生动物 保护 缺陷 完善
一、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现状综述
自英国1822年《防止残酷和不良对待牲畜法》颁布以来,陆续的,1849年的《防止虐待动物保护法》,1876年的《防止动物虐待法》层出不穷,叠起云涌。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不断发展,英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形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
德国1974年的《动物福利法》现世,俄罗斯1995年《联邦特保自然区法》的通过,葡萄牙1991年《动物肚里法》的颁行,欧盟1991年《动物保护宣言》的发布,瑞典1997年《牲畜权利法》的执行。这一切,都在昭示着欧洲动物保护体系的完善和优化。
欧美如此,亚洲亦然。
韩国自1911年农业部制定了《动物保护法》时起,《家畜生产和卫生法》、《关于鸟兽保护和狩法》、《自然公园法》,一步步的制定和完善,形成了一个完备的体系。
日本动物保护也经历了一次次改革和重生,扩大保护范围,新增保护措施,逐步提高,逐年累积,终于增大了动物规模,提高了动物的地位,改善了动物生存环境,使其成为周边国家效仿的对象。
说到我国,我国由于地域辽阔,环境多样复杂,所以,野生动物极其丰富多样。它们是我们生活不可或切的一部分,更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财富。所以,自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以来,其便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自1962年,国务院颁布《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以来,我国还专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等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公约条约,初步形成了系统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对于我们充分保护野生动物,掌握和合理规划资源有着很重要的影响。但是,其仍然存在着一些弊端和缺陷。
二、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缺陷
(一)立法目的的规定不具体、不全面
立法目的,指的是立法者通过制定或认可法律,所期望实现的对一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后的结果。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的核心,立法目的规定、引导着法律内容的确定。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规定它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拯救珍贵、濒临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这样规定的立法目的弊端体现在:
1.从直接目的来看,保护范围过小,该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忽略了对不具有利用价值的野生动物保护从而造成了有些普通野生动物的数量急剧下降,导致野生动物之间物种的不平衡,不利于展开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膜
2.从根本目的来看,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利用野生动物,然而有些野生动物正是由于利用走向灭亡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仍然体现的是“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把人类置于大自然的主宰、中心,在这种思想指导下的法律无法在根本上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不利于人类与大自然的和谐相处,同时不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救制度规定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