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1-30 11:47:51
阅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由此确定了危险驾驶罪名。所谓危险驾驶,是指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有为社会所不容许的交通危险行为。主要包括,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追逐竞驶等行为。自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以来,危险驾驶行为备受社会关注,媒体上广泛报道,现就危险驾驶罪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大家做些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程序方面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刑种只有一个,既处拘役,并处罚金。在审理过程中,以危险驾驶罪公诉到法院的案件,被告人都是非羁押,因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可看出逮捕的条件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危险驾驶罪只有拘役一种刑罚,不够逮捕的条件,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的时间最长只有七天,这就意味着,犯危险驾驶罪只能适用非强制措施,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陆续出现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判例,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均属非监禁刑,某种程度上显得比酒驾行政拘留15天处罚还要轻,仅在留下犯罪前科及公务员醉驾开除公职等问题上相对较重,但相对于普通人醉驾而言,适用缓刑与免予刑罚难以达到立法所预期的社会效果。
二、实体方面的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较低
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是为了规范驾驶行为,惩治那些不遵守交通规则,给人们的生命带来危险,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危险驾驶主观上多是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还要去做,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刑法规定的最高法定刑拘役六个月,处罚力度较低,不能起到震慑作用,一些人并没有在刑罚面前止步。
(二)量刑幅度宽严不当
危险驾驶罪就一个量刑幅度,在审判实践中,体现不出宽严适当的刑罚原则,不论情节轻微还是恶劣,都是拘役六个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由于理解不同,出现量刑不平衡现象,比如:醉酒驾驶,有的醉驾者之前就受过行政处分;有的是初犯;有的到案后有悔意;有的不认罪,同样的醉驾,不同的情节,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以及所反映出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有很大的差别,都处以同样的刑罚,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也不符合我们一贯坚持的罪刑法定原则。
(三)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在刑法原则上出现了冲突。
危险驾驶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体现对公共安全的威胁,而交通肇事罪主观上为过失,而对酒后驾车发生肇事的情况,司法解释中认定为交通肇事,但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对酒后驾车的行为是故意的,交通肇事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酒后驾车肇事的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鉴于以上出现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
提高处罚力度可以解决危险驾驶罪与刑诉法之间不衔接的困境,也是弥补危险驾驶罪程序上的不足,因为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只有拘役,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就不能使用逮捕得强制措施,而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随时询问,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逃跑、毁灭证据,一些犯罪嫌疑人确有逮捕的必要,提高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可以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建议将危险驾驶罪的刑期升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样,不仅能有力的震慑犯罪的频繁发生,而且使刑法和刑诉法之间相互完善。
二、明确规定危险驾驶案件的诉讼程序
危险驾驶罪刑罚为拘役,一般不适宜逮捕,但是公检法三机关可以对危险驾驶案件规定一定的办案程序,使其不需要逮捕,但犯罪嫌疑人在审判之前要进行羁押。三机关可以在一定的羁押期限内审结,这样既可以打击犯罪,又能确保案件的正常审理,以体现立法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三、制定危险驾驶罪的宽严幅度
因为危险驾驶罪在量刑过程中,没有宽严幅度,不仅体现不出法律的严肃性,而且使罪行严重者得到轻罚,罪行轻微者受到了重罚,如果不管何种情节都在一个幅度处罚,也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比如: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对追逐竞驶要求的“情节恶劣”,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充分考虑到追逐竞驶的时间、地点、对象、结果、方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情节恶劣”:在闹市或者生活聚集区追逐竞驶而造成交通隐患或者阻塞的,因追逐竞驶发生交通事故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吸毒后追逐竞驶的,严重超速追逐竞驶的等。比如,对于单纯的醉酒驾驶和醉酒驾驶撞人以及多次酒后驾驶的就应该做出不同的量刑幅度,体现罪当其罚的原则,宽严相济,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四、把握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危险驾驶罪作为故意犯罪,也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该院认为可以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来处罚的情况有:相互之间有意思表示的飙车行为;飙车活动的组织者和被组织者;鼓动他人驾车追逐竞驶行为;具有一定义务先期饮酒行为,如因先前行为使被告人处于醉酒状态,还放任被告人实施驾驶行为等。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列入刑法调整的范畴,完善了交通处罚体系,在程序及实体方面还需要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使危险驾驶罪在实践中更加完善,切实可行,真正做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