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职务犯罪现象探析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1-30 11:57:57 阅读量:

     农村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它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我省自2005年起开始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政策.我县也同步建立和实施了这项惠民政策.由于低保资金发放面广、量大、资金保障到位。所以也成了一些贪腐分子眼中的一块“肥肉”。从我们近几年来查办的案件情况看,涉及低保资金的职务犯罪案件超过40%。笔者结合几个案例对这类案件的表现形式(犯罪手段)、发生原因、危害后果以及如何应对进行分析探讨,以期达到惩防共进的目的。

一、表现形式
私自侵吞形:从我们查办的案件中发现,某些村干部利用其为村民办理农村合疗、户籍、低保等业务时,将村民的户口、身份证明、印鉴私章放在自己手中,利用职务之便,在申报和发放低保时,对当事村民予以隐瞒,将属于他人的低保私自侵吞。有的将本人已迁往外地,但户籍未迁出的村民上报为低保户后,将其低保资金予以侵吞。如我们查处的某村支书谭某某贪污一案,该谭利用其在上报农村合疗时有部分村民的户口本、私章在其手中之机,私自将其弟以及已迁居外地的村民朱谋上报为低保户,另行办理了一卡通将这两户的低保资金予以侵吞。从贪污手段上讲,属于直接侵吞。
违规虚报形:从我们查办的案件中发现的情况看,村级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贪污农村低保的主要形式就是将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利用职务之便上报为低保户,骗取国家的低保资金非法占有。像我们查处的王某某、李某某、朱某某、谭某某贪污低保案,他们的家庭在农村来讲,是中等甚至是富裕户,其人均纯收入远远高于低保线,有的甚至是低保线的几倍或几十倍,却以自己的妻、子的名义上报低保,骗取国家的低保资金据为己有。如我们查办的某村支书王某某贪污低保案中,该王家里有两套住房,有小轿车一辆,家里办的商店,儿媳是教师,却以其儿媳名义上报低保,骗取国家低保资金三万余元据为己有;有的村级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后,将明显不符合条件的行贿者利用职务之便上报为低保户,为其骗取低保资金,如我们查办的李某某贪污案中,村民给其拿几条烟、几百元钱,他就将这些不符合条件的村民上报为低保户,为其骗取低保资金;有的与其他村民相互勾结将这些明显不符合条件的村民上报为低保户,从中渔利或共同贪污,我们查办的某村长陈某某与村民王某某共同贪污就属于这种类型。这些行为,从贪污手段上讲,属于非法骗取。是贪污农村低保的主要形式和手段。
截留私分形: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有的村级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上报和发放农村低保时,采用背名的方式,以一户村民承担两户甚至多户村民低保的方式,将低保资金优亲厚友或截留私分。往往是让符合低保条件的某户村民,背名两户甚至多户,低保资金由村干部具体发放,发给谁、给谁发多少,都由他们决定,他们就利用手中职权,或者将低保资金分给不符合条件的亲友,或者将低保资金截留据为己有。从贪污手段上讲,属于截留私分。
挪作他用形: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某些村级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履行村级一些涉及群众工作时,怕麻烦、图简单,违反政策规定,蒋某一村民小组或者某一村的所有低保资金挪作他用,有的用于抵交农村合疗,有的用于村级公益事业,有的挪用到国家投资的某些项目当中,国家投资到位后,被村级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贪污。
平均分配形: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有些村组干部在实施农村低保工作中,不顾政策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搞平均主义,人人都享受,户户有低保.特别是二类和三类低保,采取背名方式平均到户、到人。不该享受的享受了,该享受的没有享受到位。致使部分村民特别是他们自己非法占有了国家的低保资金。
二、发生原因
发生上述情形的原因,从我们办里的多起案中分析,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程序不公开、不透明。按照国家农村低保政策申报、审核、批准、发放、监督等程序规定,农村低保需经村民个人申请、村民小组全体村民集体评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评议,经村委会审核、公示后上报镇民政部门审查后报主管机关审批。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村组干部为了谋取个人私利。有的故意不公开规定的程序;有的在评议、公示时走过场;有的在审核上报时私自随意添加或取消名额;有的弄虚作假,公示和上报的实际名单是两张皮。由于程序的不公开不透明,给某些村级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创造了条件和机会,使他们得以实施贪污、挪用、私分国家的低保资金;二是监督不到位、不全面。按照农村低保政策的规定,乡镇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对申报对象是否符合政策要求进行审查监督,由于低保工作涉及的量大、面广,逐户审核工作无法全面展开,只能进行书面审查,有的工作人员虽然发现有的村民(主要是村组干部)不符合条件,但抱着下面的工作还要靠村组干部协助,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过去了。有些村组干部就在低保年度调整时,乘机将自己或亲友上报以骗取低保资金。三是标准不严格、不准确。按照现行的低保政策规定,是否享受农村低保,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是否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来确定。但从实际生活中,无论是从统计口径还是实际农村居民家庭生活状态进行评判,都有不准确、不严格的地方。有的村民,表面上看,一年到头都好像无所事事,可有可能做一桩生意、承包一项工程,其年收入比一般家庭都高;有的村民,可能是借贷维系生活,但统计各项收入可能早已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除了上述客观原因之外,在办案中,我们发现,与部分村民不健康的价值取向也有一定的关系。许多村民向我们反映,过去,谁家被国家救济救助了,都说这家没有有能力,都是被人看不起的。而现在,许多村民都认为,没有享受低保,说明这家人没有关系,没有势力,反而被人看不起,因此,造成了许多村民为了低保去拉关系,托人情,甚至行贿。
三、危害后果
从我们近几年查办的涉及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看,涉及低保资金的职务犯罪案件超过40%。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国家的惠农惠民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毁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更使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遭到了严重的损害,国家的低保资金被某些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当成了优亲厚友的天然平台甚至是个人谋取私利的摇钱树。其政治影响和社会危害是极其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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