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认识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1-20 20:30:05 阅读量:

    作为基层司法干警,自2012年4月份参加工作以来,在城固县司法局党委和司法所其他干警的支持帮助下,较好地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下面结合工作实际,就社区矫正工作谈几点自己浅显的认识。

一、处理好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社区矫正机构主要负责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对象执行矫正,实施、监督矫正程序和管理矫正内容的工作。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处理好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一)处理好与公安机关的关系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来承担监督考察任务,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协调公安机关应在以下几方面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1、接收法律文书。社区服刑人员在刑事判决书或批准生效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满后,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将解除矫正证明书送达派出所备案。
2、公安机关也要协助社区矫正机关做好服刑人员的监督和考察工作。因为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关与社区矫正机关相比具有更强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与此同时,公安机关要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重点管理。因为在我国公安机关具有先天的优势,便于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和基本情况,对于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人员以及重新犯罪的人员,需要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二)处理好与检察院的关系
在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因此,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乡镇、街道司法所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情况出现的漏洞、脱管、失控现象及时上报并做出整改,使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完善。
(三)处理好与人民法院的关系
社区矫正工作能否正常开展,与人民法院是否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关系密切。法院宣判、宣告后,将执行通知书送达司法行政机关时,城固县司法局应当登记造册,并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将执行通知书送达司法所,在这个过程之中,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主动与法院工作人员配合,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信息,因为,法院在审判的时候对矫正对象的信息采集的比较全面,包括矫正对象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等信息。这样才能做到核实结果准确、无误,才能及时通知相应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工作。而不是被动的让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再去核实(因为司法所作为城固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与法院之间的业务往来联系起来比较困难),从而避免让矫正对象去一个司法所报到发出现不对后,再让他去另一个司法所报道的尴尬局面。
(四)处理好与监狱、看守所的关系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社区矫正有利于降低国家的行刑成本,提高刑罚效益,保障社会稳定,克服监狱、劳教改造不利于回归社会的弊端。因此在社区矫正过程之中,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与监狱的衔接工作,监狱在裁定假释、批准监外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出监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材料送达旗县司法局,旗县司法局在收到社区矫正相关材料之后应当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信息,并登记造册后在3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服刑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司法所应当5日内将加盖印章的回执送交监狱;对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以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与看守所的衔接工作,并按上述规定和程序办理。
(五)处理好与政法委的关系
社区矫正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坚持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党委政法委的领导来实现的。因为各级党委政法委是党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的参谋和助手肩负着领导、监督、协调、管理、指导、服务政法工作的职能。由政法委牵头便于协调公、检、法、司、等部门的联系,提高工作效率。如果单凭司法行政机关去协调其他部门一方面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处理好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关系
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之一就是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安置帮教,是实现这一工作目标的有效途径。司法行政机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或者书面上,要主动协调劳动保障部门发挥他们的优势,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优先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对确有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要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尽快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二、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监管制度,以保证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和制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应有的成效,使矫正对象增强社会适应性,重新与社会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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