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一起聚众斗殴案的体会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11-24 10:12:08 阅读量:

 

一、简要案情
2013年12月一天深夜,王某与几个朋友酒后在镇安县一KTV唱歌,后其中几个朋友先行下楼离开,在乘坐电梯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后厮打起来,后王某一朋友上楼叫王某下楼帮忙,王某下楼后见被打的人自己认识,便上前拉架,在此过程中自己一方两人持刀将对方一人捅伤。在对方被送医院抢救后,王某将捅人的匕首带到自己租住房附近扔进垃圾桶。伤者在送医院途中死亡。王某扔掉的匕首一直未找到。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对王某的行为定性问题。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下楼是为了帮忙打架,到案发现场后虽有拉架行为,但其最后扔匕首的行为应视为聚众斗殴行为的延续,应将其认定为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赶到现场虽然是为了帮忙打架,但其到现场后没有斗殴行为,反而在双方之间调停,不应将其认定为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但其之后扔匕首的行为使本案重要物证灭失,妨害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应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
三、诉讼经过
承办检察官通过反复梳理案情、查阅相关资料,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了相关证据,经认真分析研究证据,最终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将王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以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四、本案的启示
(一)司法实践中,要认真审查,严把案件定性关。不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定性至关重要。在侦查阶段,案件的定性直接影响取证方向。以本案为例,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王某的定性为聚众斗殴罪,故对王某帮助毁灭证据方面的证据收集的较为薄弱,而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只能通过退补补充证据,因为时过境迁,办案机关比较被动。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定性直接影响起诉准确率,因此对定性的把握更为重要。
(二)在办理聚众斗殴案时,要严格区分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避免打击面扩大。一方参与者中那几人认定为首要分子、那几人认定为积极参与者、那几人认定为一般参加者,要根据各自在聚众斗殴过程中的具体行为以及起的作用再结合具体的案情予以认定,不能“凡参加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一概而论。
(三)司法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以典型案件为例,让普通民众尤其是刚步入社会的青少年认识到违法犯罪的成本。生活中遇到矛盾要妥善解决,切忌只讲求哥们儿义气,动辄聚众斗殴、持械伤人,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镇安县检察院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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