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7-27 13:03:42 阅读量: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王霆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职能、性质、特点等更加明确,打击的重点更加突出。从近两年来看我院查办的渎职侵权案件数量看,况逐年的上升趋势,但从查办这类案件的总体情况看,发展仍然不平衡,现行的渎检工作仍然存在案件来源少、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严重制约了渎检工作的开展,成为当前影响检察业务全面开展的一大因素。
一、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反渎职侵权队伍的素质与担负的重任不相应。反渎职侵权工作涉及各个部门和各个行业,查办起来颇为棘手,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兼具法律知识和其他各个行业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从这个方面来说,反渎职侵权干警的素质应该相对更高一些,而我们的现状是反渎职侵权工作人员不仅数量少,年龄偏大,而且普遍为法律专业的单一型人才,既没有对渎职侵权犯罪有深入细致研究的人员,也没有对渎职侵权犯罪有独特研究的能手,且反渎职侵权队伍人员变动频繁,缺乏连续性和延续性,从而导致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普遍有畏难情绪,制约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
2、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社会认识度较低。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宣传,导致人们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性质、任务、职责以及受理案件的范围不了解,对各种渎职犯罪的构成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了解不多,没有明确认识,因此对某些渎职行为采取漠不关心,甚至认可的态度,出现群众不知、不会举报的问题,因而很难通过群众举报获取有价值的线索。在一定程度上使案源的获得受到限制,造成举报线索较大幅度下降,案源缺乏,案件可查性低,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出现无案盼案,有案难办的现象。加之检察机关内部信息资源缺乏整合,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一些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办案的效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在学习新知识、分析新情况、提出新思路方面,不但明显缺乏相应技能和策略,也没有形成整体合力。
3、执法对象的特殊性决定案件线索发现难。虽然渎职侵权犯罪涉及42个罪名,但主体身份限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小。这些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其犯罪行为和公务活动混在一起,或是公务活动的不作为行为,使其有合法的“外衣”作掩护,而执法对象的特殊性,使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办案人员感到案件线索发现难,这种现象在基层检察院尤为明显。渎职犯罪的最大特点是关系网密、保护层厚,他们大都有职有权,有很多关系网和各种错中复杂的裙带利益关系。一旦发案说情者多,干扰阻力大。
4、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造成案件查处难。地方、部门领导思想认识不高,对发生在身边的职务违法和犯罪行为麻木不仁,甚至出面为渎职犯罪嫌疑人说情,开脱罪责,妨碍了渎职侵权案件的顺利查处。案件查处难,初查阻力大。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具有权利与职务紧密相连的特征,犯罪嫌疑人庞大的关系网加上单位领导出于各种自身或小集体利益的考虑,往往对案件查处采取隐瞒真相,极力开脱或消极怠慢,存在着事实上的排斥倾向,以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人为增加了案件查办难度。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针对渎检工作目前所面临的现状和困境,为了使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推进检察业务均衡发展,切实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纳入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中,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力度,在今后的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渎检工作的领导。
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管辖案件种类多,政策性强,又是一项知识面广、专业性强的工作,涉案对象又是有地位,有反侦查能力特殊岗位的人物,办案难度大,特别是基层检察干警因地方小、人又熟,倍受说情、干扰、阻力的困惑,因此,院领导要高度重视渎检工作,把渎检工作切实抓在手上,直接听汇报,直接研究疑难问题,直接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在人员财力装备保障上重点向渎检部门倾斜。一是在人员安排上要选派原则性强、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同志从事渎检工作。在经费保障上,优先保证渎检工作的经费。二是党组要定期听取渎检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在侦查措施及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是重大疑难案件或有影响的案件,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主管检察长从初查、立案到采取强制措施各个环节具体把关,反渎局长要工作在第一线,即是指挥员又当战斗员,充分发挥攻坚作用。四是继续推行侦查一体化机制,改变“单打独斗”的局面,充分集中和发挥两级院的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改单兵作战为集团作战。
(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渎检工作的专业化建设。
一是加强新领域、新罪名的学习。“两法”的修改后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调整了渎职犯罪主体,新领域、新罪名涉及的行业包括了工商、税务、房屋土地、出入境管理、公务员招收等众多领域,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工作流程,业务知识,行业规定,因而要求渎检干警在熟练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同时,还要了解和掌握相关的行政法规,熟悉行政执法部门的专业知识,以此增强我们发现犯罪线索、查处犯罪的能力。二是应加强调查研究。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其工作特点,应当不断归纳、总结、提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特点、规律,通过调查研究不断丰富办案经验,从而提高发现和侦破行业犯罪的能力,在探索中不断完善渎职侵权证据体系的丰富内涵。
(三)大力开拓案源,克服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瓶颈”。
充分利用媒体、新闻、报刊、杂志信息量大、覆盖面广的优势,注意及时搜索、归纳不同信息传递的内容,从中发现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充分利用工作生活环境中传递的信息,在街谈巷议中捕捉案件线索的蛛丝马迹;加强内部线索的联系、移送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民事行政监督、犯罪预防监督、反贪污贿赂等部门的职能作用,调动系统的整体优势,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中涉及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移送反渎职侵权部门及时受理,进一步扩大反渎职侵权部门的线索来源;强化外部联系,利用外力来改变阻力大的客观环境,把办案阻力降到最低点;借助纪检监察以及新闻媒体的力量形成必要的舆论压力,从而使有关部门的领导迫于压力而不能干预案件的查处,形成内外联动,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四)强化证据意识,不断提高搜集和固定证据的能力。
一是着力提高突破事件的能力。渎职罪的犯罪嫌疑人与其他犯罪主体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高、对犯罪所涉及的专业知识非常精通,犯罪手段方法非常隐蔽,逃避法律制裁,反侦查和对抗讯问的能力较强。特别是有的犯罪嫌疑人是行政执法人员,有的甚至是司法人员,熟悉法律知识和讯问技巧,在作案时就有反侦查的准备,从而导致在讯问这类犯罪嫌疑人时难度更大。为此我们必须着力提高突破案件能力。通过加大培训力度、推行总结经验、运用侦查策略等途径,加强个案研究,剖析不同案件、不同对象的个性特点、共性规律以及突破案件的方法、时机,强化实战训练,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练兵,重点抓好侦查预审、侦查指挥等方面,不断提高干警心里对抗、控制节奏、把握时机、证据运用以及灵活应变的能力,改善和优化侦查队伍。二是着力提高熟练运用各种知识的能力。渎职案件的侦查大部分是一项“有果寻因”的工作,其特点决定了要想将案件办好,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要达到这样的效果,前提是要熟悉掌握国家机关负有管理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职能部门的机构、职责等基本情况和法律法规、内部工作流程以及渎职犯罪的行为特征、基本规律、易发环节,找到查办案件的突破和侦查思路。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涉及到的行政执法部门多、罪名多,而我们对行政执法部门不了解、不熟悉,更缺乏对行政执法机关容易发生犯罪的环节、行政执法人员的犯罪手段、特点进行研究,因此,必须加强学习经济、财务、税收、海关等各方面的知识,只有对各种相关知识熟悉了,工作流程了解了,业务水平自然也就提高了,对身边发生的事情也就会留心了,反渎职侵权工作也就顺利开展了。
(五)创新机制确保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一是建立举报线索评估机制。举报线索评估机制即在主管领导检察长的领导下,有侦查部门成立举报线索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部门负责人和有经验、责任心强的侦查员组成,定期对举报线索进行综合评估分析,评估小组根据举报线索的来源、事实和证据等情况,提出初查重点、方向和初查中应注意的问题等评估意见,作为侦查人员初查的指导方案。在初查过程中,对于重要线索评估小组根据初查的进展情况,可以再次进行评估,进而提出新的意见或者调整初查方案。评估意见要做到“三明确”:即明确初查方向、明确初查重点、明确初查结案时间。举报线索的评估分析制度,能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既能够明确初查方向和初查重点又能够监督案件的初查质量,从而提高举报线索的初查成案率。
二是继续推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建立以省院为指导,以市院为主体,以县区院为基础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机制。这样可以保障上下级检察机关渎检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协作关系,各级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的相互配合协作关系,渎检部门与公诉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协作关系。通过配合与协作关系,保证具体案件从初查、立案、公诉形成链接,使案件质量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三是推行案件评查制度。要使每一位渎检干警牢固树立案件质量第一的观念,摒弃追求经济效益的观念,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人权意识,坚决贯彻“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做到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安全办案。在渎检部门中推行案件评查制度,逐案逐卷严格评查,严格把关,重点案件重点审查。同时推行案件流程表、案件质量跟踪卡、案件侦查终结报告,形成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制度上为案件的公正高质量把好每一关,确保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