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10-15 09:58:43 阅读量:

 

浅析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现行民诉法是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过了2007年和2012年两次修订。1991年4月9日,杨尚昆主席发布七届第44号主席令公布了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了第一次修订,修订共计十九条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31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将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民诉法的立修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立足现实回应群众期待,革弊立新顺应历史潮流的积极抉择。为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新民诉法的条文和立法精神,深刻领会立法意图与修改目的,正确处理新民诉法实施后基层检察院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指导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实践,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研究,通过法条对比和图片方式解构民诉法修改的重点和亮点,以期能给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理解和适用作参考。
新修订的民诉法共四编二十七章284条,修订亮点可以总结为以下17方面:进一步明确民事领域的检察监督权、明确恶意诉讼的认定和处罚、新设立小额诉讼制度、增加公益诉讼制度、新增措施解决执行难、新增第三人撤销之诉、增设两种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和实现担保物权)、新增行为保全制度、新增专家证人制度、完善证据相关规定,完善支付令制度、扩大协议管辖范围、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强调鉴定人出庭义务、明确留置送达和电子送达的方式、多措并举维护民诉参加人的权利、明确公众对裁判文书的查阅权。
一、进一步明确民事领域的检察监督权
新民诉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院对法院调解、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将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扩大到对民事诉讼的监督,体现了检察权在民事领域的细化和扩张。新民诉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零八条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调解书的检察监督,新增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第二百零一十条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监督案件对当事人和案外人对调查核实权;第二百零一十条明确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权。新旧法条对比详见表1。

原民诉法的规定
新民诉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八十七条【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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