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几点思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10-16 1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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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习玲
行贿档案查询是指检察机关建立并运用行贿犯罪档案系统,为社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招投标等公务活动中提供查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决策参考的一项服务,从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但作为一项新的探索还存在很多弊端还需进一步完善。本文拟对我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践作一粗浅的思考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我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基本情况
当前,预职务犯罪工作实践在全国已全面展开,我县也在积极尝试一些具有创新意义、能收实效的预防措施。其中行贿档案查询工作的开展,有效的解决了行贿人的屡查屡犯问题和教育潜在行贿者隐身的问题,此系统的广泛运用使贿赂犯罪涉及人员在全国查询的系统中无所遁形。我县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司法资源,对若干年来查处的行贿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收集汇总,由此形成了行贿记录档案,再利用其建立了行贿记录查询系统,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社会诚信建设中提供查询服务,并在一定时期内限制或剥夺具有行贿污点记录的建筑商或其他行贿人进入市场的机会,达到有效遏制行贿行为和预防贿赂犯罪的目的。作为一种新的预防工作方式,在我国尚无预防立法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我们承认行贿记录档案的积极价值的同时,确实也需要在不少方面论证和发展完善。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存在的不足
1、行贿犯罪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全面导致查询效果差。《查询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收集、整理、存储经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行贿犯罪等信息录入行贿犯罪档案库。”根据上述规定,行贿犯罪信息必须等到判决生效后才能录入。在办案中,从立案侦查到判决生效所需的时间比较长,少则几个月,多则一两年,负责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预防部门不参与办理案件,难以准确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法院判决文书也不送达给预防部门,因此在实践中延时录入情况较为普遍,影响和制约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功能的发挥。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有些案件负责侦查和起诉的并不是同一个检察院,《查询规定》没有明确此种情形应有哪个检察院负责录入,导致有些行贿犯罪信息漏录或重复录入。甚至在某些地方,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没有按照规定录入当地重点企业或企业家的行贿犯罪信息。行贿犯罪档案录入信息不及时、不全面,导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效果受到很大影响。
2、查询认知度不高,导致查询覆盖面狭窄。由于宣传不到位,很多单位对行贿档案查询工作不了解、不认同造成应用面相对狭窄。目前我院仅在招投标部门、水利部门、金融机构和相关建筑行业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其他领域都没拓展,像纪检监察机关、人事部门等有关主管(监管)部门和普通民众知之不多,就更谈不上运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涉及的行业和覆盖面还不够广。
3、行贿档案查询无明确的法律可依,致使结果利用没有强制性。对于行贿档案查询我们在操作中是根据最高检的《查询规定》执行,但是很多部门认为这是内部规定,属于可有可无,且检察机关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利用只有建议权,只是给招标单位、主管监管单位提供一种参考,明显刚性不足。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招标单位、主管监管单位对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不重视,在招标公告中也不会做强制要求,所以会出现有的工程需要查询,有的工程不需要查询,查不查无所谓,对查询结果用与不用或怎样使用随意性很大。
三、加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对策建议
针对目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存在的不完善的地方为了更好地发挥其惩治和预防的职能笔者提出以下三方面的建议以促进其合理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