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影响检察环节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因及其对策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8-23 18: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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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受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影响,加之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正处在对敌斗争复杂期、刑事犯罪高发期及社会矛盾凸显期,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明显增多。维护稳定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手段就是司法执法,核心、关键的就是要司法公正、执法严明。而司法公正,能使法律起到维护国家意志的作用,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社会稳定得到保障,这是人心所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其重要职责。本文试从影响检察环节社会和谐稳定的表现形式及其特点入手,分析影响检察环节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因,提出维护检察环节社会和谐稳定的对策。
一、影响检察环节社会和谐稳定的表现形式及其特点
影响检察环节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群体访、重复访、越级访等非正常信访。
1、诉求表达群体性。随着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强化,利益诉求和表达愿望不断增强,各类经济纠纷以及因这些纠纷引发的各类案件呈上升趋势。当前,因城市建设、征地补偿、干群矛盾、案件处理不公等问题引发的群访案件时有发生。利益表达的群体倾向以及诉求过程中的一些过激行为给基层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带来一定的压力。
2、诉求表达非常态。随着信访体制机制的改革,大量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涌入基层检察机关,导致非常态性信访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诉讼目的,采取闹访、极端的形式上访。在大量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面前,基层检察机关被推上了第一线,处于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中。由于种种原因,基层检察机关调节这些信访案件的资源和手段又是有限的,如何采取有效应对之策,强化司法的息诉罢访功能,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基层检察机关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的一个突出问题。
3、重复访、越级访突出。少数群众对于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从来没有想到要寻求正当合法途径如提起诉讼等形式解决,而是直接赴省进京上访,认为赴省进京上访才能得到公正的处理;也有些案件已经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当事人不服,无理取闹纠缠地方党委政府和基层检察机关。
二、影响检察环节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因
影响检察环节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原因是非正常访,而非正常访的成因十分繁杂,既有上访者因素,又有被访者因素,相互交织在一起,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从上访者来看:一是法律法规理解得不够深透。随着普法的深入,群众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积极用国家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少数上访人员对法律法规理解得不够深透,有的甚至把司法机关的法定程序误解为不尽职责,拖案不办,故而导致非正常访。二是法律意识淡薄。少数上访人员不懂法,不懂相关机关的职能,经常出现本来不是检察机关所管辖的事项,在其他机关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非得要求检察机关解决。即使检察机关信访接访工作人员给其指明信访渠道,让其通过正常相关程序去解决,但是少数上访人员仍然到检察机关缠访闹访。三是存在官大于法的认识误区。少数上访人员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加之社会上经常出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不良现象,于是当事人片面认为要想使自己的案件及时公正处理,只有“上大路,堵大门,找大官”,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才能实现自己的愿望。同时,不少当事人认为,上下级机关的执法人员“官官相护”,走法律程序也不会有好结果,不如通过上访引起领导重视,给予关注,既省了一些费用,又解决了问题。四是存在不达目的不罢访的思想。少数上访人员对司法机关的公正处理决定或公正判决裁定不服,意欲通过信访渠道来改变其败诉的现状,不达目的不罢访,以至上市、上省、上京越级上访、缠访,逼司法机关“就范”。
2、从被访者来看:一是执法办案质量不高。由于少数基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人员证据意识、责任心不强,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案件质量存在瑕疵,从而引发当事人上访。二是推三阻四。少数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能依法办案,遇有疑难案、缠手案,不是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而是在上下同级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导致处理不及时,造成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引发上访。三是信访接待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接待人员的责任心和法律政策水平不高。对一些复杂、疑难的来访不能依照法律、政策做出正确的解答和圆满处理,对来访者不能够进行推心置腹的说服教育工作,而是简单打发了之,甚至动“肝火”,致使矛盾激化。四是处访机制不健全。由于矛盾调处环节缺失,丧失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使简单的事情复杂化。
三、维护检察环节社会和谐稳定的对策
在维护检察环节社会和谐稳定中,要立足于防范,着眼于解决,把工作做在前面,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以全面清理、逐案审查、依法处理、就地消化为主要环节,解决实际问题,维护检察环节社会和谐稳定。
1、转变思想,切实提高化解矛盾认识。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注意克服只重视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而忽视社会效果以及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的倾向,树立和强化四种理念。一是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人的平等地位,承认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办案中以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等人性关怀措施,促使矛盾纠纷的当事人理顺情绪,接受检察执法,解决矛盾纠纷。二是宽严相济的理念。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完善和创新办案方式,更加致力于减少、缓和化解社会矛盾,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三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更加关注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社会关系和对这些社会关系的补救与修复,补偿物资损失,抚慰精神伤害,化解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获得最佳社会效果。四是调节也是执法的理念。把调节优先的原则贯彻到执法办案中,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加强释法说理、心理疏导、调节纠纷、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