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8-23 18:15:18 阅读量: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张芳
先哲培根言:作为法官,应当抑强扶弱。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可过从密切,否则就难免有不公正的嫌疑。现实中,部分司法人员庸、懒、横、慢,对涉诉群众及代理律师存在不同程度的“脸冷、话硬、事拖延”;一些无良律师为攫取经济利益往往充当诉讼掮客,狐假虎威地暗借、扭曲与办案法官的社会关系,不择手段地拉拢、腐蚀一些法官干警进行“审判权力寻租”,产生了一系列司法腐败个案,严重地损害了涉诉群众的合法权益与司法公信力,造成社会各界谈及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都很敏感。
党的十八大更加明确地将法治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出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何构建这两种法律人业内业外的和谐关系,使法官、律师能够忠诚地坚持“三个至上”、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积极推动公正廉洁文明司法,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应有之义。
一、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应然状态
现代律师制度作为西方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其设计、建立本身即是构建私权利制约公权力、防止司法恣意、遏制司法腐败的权力制衡机制。因此,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法律职业者(国外称之为“法律人”,指一群精通法律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按照美国法学家庞德的观点,法律职业者是“一群人从事一种有学问修养的艺术,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地以它谋生,但仍不失其替公众服务的宗旨”。关于这三种法律职业者间的业内关系,借用美国法学家卡尔.卢埃林的一句名言“法律领域里最核心的问题是法官的行为,尤其是他们作为法官的行为”便可以得到较好的解释。
作为社会生活中的普通人,法官与律师可能因亲缘、地缘、人缘、学缘、事缘、随缘等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至亲至爱或亲密相近的社会关系。作为从事两种不同分工的平等法律职业者,法官和律师虽同受法学高等教育、同循法治中国理想与法律思维、同引领社会正义、同参加诉讼活动、同追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依法为诉讼当事人化解矛盾,但其职业性质决定二者的业务关系有本质区别,即法官只能是居中司法裁判的国家公职人员,律师只能是勤勉、诚信履行提供法律服务合同义务的自由职业者。这种“为公”、“为私”的根本职业分歧,决定了必须严肃规范法官、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关系,坚决铲除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严厉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出现。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人民法官队伍的职业要求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对律师队伍的职业要求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其本质要求均是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官与律师“和而不同”的职业信仰与追求。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于2004年3月19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了“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全文25个“不得”、13个“应当”措辞严厉地禁止法官与律师在诉讼中单方接触、权钱交易,依法在法官与律师间构筑起“防火墙”、“隔离带”,有利于及时净化司法环境,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然而,从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法官腐败窝案来看,这些明文禁令却“锁得住君子,锁不住小人”,仍有部分害群法官与讼棍律师心存侥幸、狼狈为奸,直到东窗案发,锒铛入狱。
二、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失衡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