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如何开展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7-06 20:17:05 阅读量:

 

商洛市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李从熇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工作联系群众、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纽带。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实施,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发生了重大变化,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认为今后基层检察院民行工作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实行“检察建议为主,提请抗诉为辅”模式,积极发出检察建议实现高效法律监督
1、由于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要积极行使上诉的权利,没有理由放弃上诉权利而单纯追求启动再审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的,该申诉不再受理。同时规定,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的,除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外,其他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超过六个月申请的,该申诉不再受理。另外修订后民诉法规定了申诉人向法院申诉的前置程序,即当事人在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驳回再审审判的,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明显错误的,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2、以上几种规定很明显会把大量案件压到人民法院自己内部解决,剩下少数案件申诉人可以到检察院申诉,同时由于规定当事人要充分行使上诉权的规定,申诉案件会集中在对二审判决的不服,所以申诉人到市级检察院申诉居多。以上原因,申诉人到基层人民检察院申诉案件会很少,基层院提请抗诉案件也随之必然会减少。
3、客观上会出现提请抗诉数量减少的现象,同时从诉讼效率原则方面说“以检察建议为主,以提请抗诉为辅”是很有必要的,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发现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其它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存在问题,直接对法院或其它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或要求其具体整改的法律文书,具有快捷高效性,有利于问题的高效解决。
二、强化对人民法院立案的监督
1、从民事诉讼立案检察监督权的启动程序来看,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通过申诉、举报、自行发现等方式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民事起诉既不受理又不予书面答复的情况下,应及时开展调查。在调查阶段,应赋予人民检察院相应调查权限,以保障检察机关在开展对人民法院立案行为进行监督的过程中,能够准确、规范、有效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确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检察机关可先口头或者书面函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予答复或所答复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人民法院立案,对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不予采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人民法院立案,拒不立案的可书面通知其纠正违法,并将纠正违法通知书报当地人大常委会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建议其同级人民法院指令该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对于故意刁难当事人的情形,还可以采取建议更换办案人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立案行为进行监督,并将此情形通报相应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惩处。
2、民事诉讼立案检察监督权的行使原则来说,应包括两点:一是民事诉讼立案检察监督权的行使应遵循事后监督原则;二是民事诉讼立案检察监督权的行使要在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同时,不影响法院立案审查权的独立行使,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三、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1、检察机关应灵活运用检察建议、促成和解和息诉方式,加强对法院执行阶段的监督方式。对于裁判中确有违法和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的案件,检察院应及时采取发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法院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对于执行法官未尽力进行执行和解或当事人双方有和解倾向的情况下,检察官可主动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保证当事人申诉请求的实现;对于当事人因对执行情况不了解或法律不熟悉而申诉等案件,检察官可运用法律与证据,耐心细致地向申诉人释法析理,达到息诉目的。
2、在执行监督理念上要做到大胆、灵活、创新。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关键是要保证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存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行为。引导执行机关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开展执行工作,对在执行中确实存在的难题,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讨论,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切实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突出重点,全面把握民行检察工作
1、把握对调解案件的监督,防止虚假诉讼。认真审查大标的额双方接受调解或自愿和解的情况,防止虚假诉讼,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利益。往往虚假诉讼存在双方恶意串通,损坏第三方利益,双方要通过人民法院合法的形式达到非法的目的。在处理调解案件监督的时候,检察机关应当坚持监督法院的原则,不直接监督当事人,而是通过法院对虚假调解案件进行监督,建议法院依法对虚假诉讼当事人进行处理。
2、加强行政诉讼监督力度。行政诉讼案件相对民事案件来说明显少的多,但也不能忽略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保障行政诉讼活动合法进行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检察机关要积极处理行政申诉案件,做好调解息诉工作,努力维护社会和谐。协调好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关系。
3、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探索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察机关是做好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国家机关,有责任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驾护航。当环境污染或侵害多数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出现时,个体无力或无意识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检察机关就要秉持正义的利剑,支持受侵害群体对侵害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同时建议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追究侵权者的行政责任。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