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浅谈基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现实困境与对策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6-07 15: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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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权威统计,全国贪污贿赂犯罪个案损失平均是15万元,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是258万元,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是贪污贿赂犯罪个案损失的17倍。不仅如此,渎职侵权犯罪还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破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民主法治,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这些损害后果,无法用钱数来计算,危害之大,让人感到可怕。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职能。不断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对于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壮大检察机关声威,提高检察机关形象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反渎职侵权工作实践中笔者却常常感到力不从心。笔者作为一名从事基层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干警,从工作实际出发,浅谈一下基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现实困境与对策。
一、 实际现状
目前许多人把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现状可概括为 “四难一大”,即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一大即:干扰阻力大。对此笔者不完全赞同。笔者认为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两难,即干扰阻力大,争议多法律适用难。除这两难之外更大的难是“院内难”,也就是院内自己人难自己人。
常说线索发现难,其实发现线索也不难。由于认识等诸方面原因,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反映渎职侵权犯罪方面的情况很少,主动上门提供线索的更是少之又少。这就需要我们主动出击,广辟案源。我们在实践中建立摸排线索目标责任制,要求全局每名干警每年提供线索两件;注重从互联网搜集相关部门人员渎职犯罪线索;通过检察内网虚心学习外地反渎部门成熟办案经验和案例;密切关注本地重大安全事故、违法案件和重大侵犯公民权益事件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认真落实查证属实的渎职侵权案件举报线索奖励制度,鼓励知情人积极举报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利用党委、政府组织开展的中心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积极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诚心获取群众的信任,促使群众主动上门举报线索或者反映情况;建立反渎职侵权工作信息库,收集本地有渎职嫌疑的信息资料,及时分析研判,实现对线索的有效经营和管理。用“心”工作,不存在线索发现难的问题。线索很多,等待你的慧眼去发现。关于调查取证难、立案难、处理难其实还是干扰阻力大,争议多法律适用难的问题。
由于基层检察机关办案任务少,立案后常常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起诉后法院往往判免于刑事处罚或缓刑,不知不觉立案了,不知不觉结束了,最终没咋的,所以社会影响小,认知度低,在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中许多领导和公务人员就不当回事,调取证不给,询问证人不到,甚至个别单位领导说反渎干警去他们单位取证是干扰他们单位公务,扬言“拿法律文书来都不认”;另外反渎工作被查对象往往是公务人员,关系网多,保护伞厚,从而导致在开展反渎工作中干扰阻力大。加之渎职犯罪主体确定难,因果关系复杂,有的案件危害后果难确定,导致渎职侵权犯罪争议多、法律适用难。干扰阻力大、争议多法律适用难构成了反渎职侵权工作中现实的两大难题
除这两难之外更大的难是“院内难”,也就是院内自己人难自己人。“窝里斗”,“出不了院”才是更让人痛心和无奈的。一个有重大价值的线索,因为得不到领导的批准没办法进入初查程序;一个正在初查并获取了大量证据材料的线索往往可能会因为人情、招呼等“潜规则”导致领导“揣着明白装糊涂”认为“证据有些软”而初查无果,不了了之;一个本应有几名犯罪嫌疑人承担责任的案件被领导左右权衡后放纵为一人承担责任;一件合法侦查终结的案件莫名其妙地被领导要求移送发案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导致办案人员无所适从;一件本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常常因为过不了“公诉关”而违法退查拒收被搁置或“依法”决定不起诉;一个本是“铁案”甚至经检委会讨论决定起诉的案件,却常常因为不符合公诉部门意见或承办人意思,起诉至法院后长期开不了庭或在判决当口被及时撤回起诉,因此大事化小,小事则几近化为乌有。
二、困境原因
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困难的原因主要有内外两个方面:
(一)外部原因
主要是对渎职侵权犯罪缺乏认知,宽容心强,处罚轻。 虽然渎职侵权犯罪和贪污贿赂一样都是职务犯罪,但是,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大多是过失犯罪,钱没进腰包,“好心办坏事”,危害性不那么直观,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时发生的违法行为,既与公务活动联系密切,又与社会不正之风、违纪行为交织在一起。上至领导,下至一般干部群众容易为“工作失误”和“处理不当”所惑,因此,许多人对其性质认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明。一些本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渎职侵权行为,却被看成是一般的工作失误或工作方法不当。加上检察机关宣传的广度、深度不够,基层检察院办理有影响的渎职侵权案件较少,一般干部、群众对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职责、任务不甚了解,对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认可度不高,对执法严肃性缺乏认识。另外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处对象往往是国家公职人员,一经查实判刑就可能丢饭碗,为减轻处罚,避免被判刑,于是动用各种关系对司法进行干预的现象十分严重,造成在案件处理问题上普遍存在从宽处理、查多罚少、判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多判实刑少的现象。导致产生误区,认为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没有查处贪污贿赂犯罪严肃,能不查就不查,能了结就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