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及扶贫互助资金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6-07 15:34:01 阅读量:

   2010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继续抓好扶贫开发工作,扩大贫困村互助资金,连片开发以及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建设试点工作。”延川县作为陕西省确定的扶贫区,自2009年以来,在31个行政村开展了“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互助资金为“国资助、民使用、民管理、民运营、民选择、民受益”的小额借款循环使用的生产发展资金,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困农户发展所需资金短缺问题,对贫困地区农村金融创新做出了有益尝试,促进了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但是,与之有关的职务犯罪不断出现,损害了基层干部的形象,降低了在群众中的信任度,严重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危害了惠农资金安全,广大群众对此反响强烈,惩腐的呼声越来越高。笔者现就该类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浅析如下:
一、当前涉及扶贫互助资金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绝大部分是村级基层干部。由于扶贫互助资金的特殊性,其管理、使用者须具备一定权限,这使得作案主体主要是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支部书记等。延川县院查办的此类案件3件4人,除1人作为使用者系共同犯罪外,都是村委会领导。
2、犯罪嫌疑人年龄偏高,法制观念淡薄。当前农村基层干部的选举采取民主选举、推荐的形式,因此那些在村里威信较高、能力较强、社交面广的村民众望所归成为首选人物。这些当选的农村基层干部大多年龄偏高、资格较老、阅历较深,但自身文化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加上乡镇对其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因此一些人往往私欲膨胀,利用职权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以至于导致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3、犯罪金额比较大。扶贫互助资金是一种由政府配股、农户自愿入股为主进行筹资,以小额贷款方式向农户发放周转使用的农村融资新模式,一次性拨付可达十几万元,使得这些人有机可乘,犯罪金额比较大,在查处的3件4 人中,其中2件3 人在10万元以上。
4、犯罪的手段简单原始,直接性较强。挪用资金都是明目张胆将款项直接拿出。由于财务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加上监督不力,这类犯罪虽然易查处但不易暴露。 
5、从作案后果上看,社会危害性大,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扶贫互助资金涉及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此类案件的发生不仅影响了党和国家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而且极易引发农村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成为村民集体上访的导火索,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涉及扶贫互助资金案件发生的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现有大多数村委干部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综合素质不高,普遍表现为法律和组织观念淡薄、政治觉悟和个人修养较差,甚至是法盲。同时由于身处基层的村干部工作十分繁杂、辛苦,但待遇却普遍较低,这使得部分村干部产生了利用职权捞一把的补偿心理。
    2、权力过分集中。尽管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在名义上是国家权力的末梢,但他们在某些事情上有决定权,常常集领导决策权和资金支配权于一身,大小事情个人说了算,一旦经受不住诱惑,便会陷入金钱的泥潭,走向犯罪。如我们查办的案件中涉及的村领导,都是一人私自虚报机构和会员名单,成立互助协会,独自掌控资金,随意将互助资金挪作他用。 
3、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一是协会会务、账务不公开。按照《互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互助资金协会是由贫困村村民自愿参加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通过民主选举组建机构和管理成员。但实际上,有的村干部为谋取私利方便,往往暗箱操作,不想让群众了解真相,使得各项制度有名无实,形同虚设,这无疑为村干部滥用权力,肆意挥霍集体资产提供了条件。二是职能监督不到位。扶贫办作为互助资金协会的业务管理部门,对其业务指导、监督及检查。但实际上,从协会的成立到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票据的管理等缺乏定期或不定期的清理检查和审计,对互助资金的检查和监测常常出现真空,更加助长了农村基层干部的犯罪气焰。三是处理不到位。对于村民反映的村干部问题,少数乡镇领导错误地认为村干待遇低平时工作辛苦,没有太大问题就没有必要深究,以免影响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从而纵容了少数村干部,致使他们胆大妄为,顶风作案。
三、涉及扶贫互助资金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加大打击力度。在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今天,要特别注意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认真对待每一个线索,不能因为案子小而不重视、不办理。对有可查性的线索绝不能放弃,而要仔细调查,力争破案,做到打击一个,预防一片,维护国家机关的声誉和法律在广大群众中的权威,给犯罪分子以震慑,给群众以信心,从而促进农村发展,保障农村稳定,为新农村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2、强化普法教育。一是要重视农村干部的普法教育。采取剖析典型案例和现身说法等方式以案释法,或者采取其它多种宣传形式送法进村,进行警示教育,增强其知法、守法意识。二是要加强对群众的法制教育。大力宣传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以及举报、申诉的方法等,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检察机关,让他们学会依法办事,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以防集体上访或盲目上访,减少不安定因素;加强法律知识教育,利用农村赶集日向农民群众展出宣传图板,并播放预防警示片,设立咨询台,发放法律宣传资料,并编印以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和群众渴望了解的基本法律知识为内容的《预防手册》分发到农村干部和群众手中,让老百姓知道如何维护自身利益,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
3、完善监督机制。一是积极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赋予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诸如互助资金、扶贫款等,必须将相关的政策宣传到位,做到人人皆知。为便于农民群众了解本村重大事项和财务情况,村委会应在指定地点定期将群众普遍关注的内容细化公开,把村级政务、财务真正公之于众,接受村民的监督,切实推行村级组织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防止权力集中,杜绝个别人或少数人暗箱操作。二是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扶贫办、乡(镇)、村委会、监事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互助资金组织的指导及监督管理。从建立组织到资金的运行、管理整个过程要进行全方位监督,严格审批,严格把关。加强互助资金监测管理,对互助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门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基层干部贪污、挪用公款的漏洞,防患于未然。
总之,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维护民安、民利、民权和促进民生作为首要职责,高度重视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工作,在严厉打击损害群众利益、侵害群众权益案件的同时,坚持打防结合,有针对性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提出预防建议,努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而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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