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历史演变与适用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6-05 10:10:50 阅读量:

 

一、我国国家赔偿原则的确立与发展
我国国家赔偿发展于旧中国,在经过新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变革,国家赔偿规定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但始终没有突破保障受害者权益的目的,只是形式规定,却没有实质的实践意义。新中国成立以后,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中确立国家赔偿原则以来,党和国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国家赔偿的政策和法规,辅助和协调国家赔偿在实践中的运用,虽效果不够明显,但是却为国家赔偿原则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982年《宪法》再次重申了国家赔偿原则,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次关于国家赔偿问题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确定了公民对国家侵权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而对赔偿范围、赔偿方式、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等重要问题没有规定,其结果是这种赔偿请求权无法得以具体实现。鉴于国家赔偿难以切实落实的现实问题,1989年我国制定公布了《行政诉讼法》,该法对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作了专章的概括性规定,完善了国家赔偿的相关程序和制度,随之行政赔偿案件也不断地增加。为了进一步解决司法侵权问题,使国家赔偿问题得到彻底合理的解决,1990年全国人大开始了《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并于1995年公布实施,此后我国国家赔偿制度走向完善化的道路。
虽然我国国家赔偿确立较早,但是归责原则的正式确立却是在1995年《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这次仅确立了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法的权利”。违法归责原则的确立主要因为其与宪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协调,与法治原则、依法行政等原则相一致,实践中也容易理解,可操作性比较强,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国家赔偿案件类型的多样复杂化,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难以适应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基于此2010年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确定了多元化的归责原则,即以违法原则为主导,无过错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更加具体的区分行为违法性和合理性,相对于单一的违法原则更具有公正性,也更加容易保护被害者的权益。
二、我国国家赔偿原则确立的实践意义
(一)归责原则体现了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归责原则承载着国家赔偿的价值目标,是连接赔偿目的与具体制度的桥梁。例如违法归责原则意味着国家赔偿不仅要救济受害人,而且旨在为国家机关的活动设定标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定范围内活动,违法致害的行为要导致赔偿的后果;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意味着国家管理活动不管有无过错,只要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归责原则不是建立在制裁的基础和前提上,而是以补偿为主要的目的,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后果来评判行为的违法性和合理性,更能体现我国国家赔偿法保护受害者权益的价值目标。
(二)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基础和前提,对国家赔偿构成要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性或者结果违法、因果关系,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的核心原则,它反映了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对国家赔偿的致害行为范围、举证责任的分担以及赔偿程序的设计有很大的决定作用。所以在选择使用归责原则时,应该慎重考虑,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了构成要件的不同内容,所产生的赔偿后果也就不一样,行为人主客观过错所带来的现实意义也不同。
(三)归责原则直接影响到国家赔偿的程序。归责原则首先决定了举证责任的内容和分担,采用为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证明损害的存在,并由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所致即可,举证主要有受害人分担。而采用违法归责原则,则可采用“初步证明规则”,即有受害人就损害事实及其某种行为所致初步举证,而该行为是否合法,国家机关是否实施了该行为,损害是不是该行为所致等要由国家机关举证。其次归责原则直接影响到解决国家赔偿纠纷的环节,采用违法归责原则必须首先对致害行为是否违法加以确认,而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需对致害行为进行鉴别,只要有损害存在,符合法定条件,即引起赔偿。
综上所述,归责原则对国家赔偿纠纷的解决具有指导意义,是司法人员或者裁决人员处理国家赔偿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对国家赔偿在实践中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我国国家赔偿规则原则的适用
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两项:即违法归责原则和无过错归责原则。
(一)违法归责原则的适用
1994年我国《国家赔偿法》采取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这里的违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违反明确的法律规范干涉他人权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人权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干涉他人权益;滥用或者超越职权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错误信息、指导及许可批准,造成他人权益损害;没有履行对特定人的法律义务或尽到合理注意。《国家赔偿法》之所以对违法性作出具体的规定,是因为我国法制不健全,有些领域无法可依,且没有统一的行为标准,采取严格的违法概念,可以使大量的事实行为致害不被排除在国家赔偿之外。此外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是指致害行为违法,而不是行为结果致害,而“行为违法”不仅指作为违法,还指不作为违法,侧重通过客观行为的违法性来判断是否给予国家赔偿,至于结果如何并不能影响客观行为的定性,这样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领域就会表现出不公平,有违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确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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