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机关如何创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6-04 15:34:43 阅读量:

《刑事诉讼法》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改变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的条款。在实践中具体执行这项条款时,如何操作法律没有作详细的规定,该项新增条款对检察机关正确实施法律监督职责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体现了我国在制定、修改法律的时候注重了对“人权”的保护,与宪法保持高度一致;也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解放劳动力,节约羁押场所司法资源,甚至能瓦解犯罪团伙以促进执法办案,教育感化犯罪轻微的嫌疑人、被告人,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执行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羁押状况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任何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对嫌疑人、被告人捕后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这种法律规定,执法办案人员习惯思维模式是依据刑法、刑诉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忽视对在押人员的人权保护,有证据证实嫌疑人、被告犯罪、可能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就捕,如果在捕后还要对羁押进行审查,认为是重复工作,因为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已经审查过了,为了方便办案,震慑犯罪分子,检察机关将捕后的案卷材料移送到侦查机关继续侦查,侦查机关只追求办案任务,很少主动将案件侦查进展情况及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表现情况及时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检察机关也很少进行捕后跟踪。传统地认为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在捕后还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话,那么报捕前侦查机关已经对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嫌疑人、被告人就是为了案件在办理过程顺畅,减少办案阻力,所以就一押到底。
二、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运行机制的构想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项全新的程序性刑事司法制度,这项工作的有效开展还需要许多专家学者及基层执法办案干警不断探索,如果羁押必要性审查权滥用的话,必将导致严重的后果,可能使大量对社会危害性高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归到社会,给社会造成许多不稳定因素,可能使更多的受害者再次遭受非法侵害。因此必须有一个详实操作规章制度对《刑事诉讼法》93条进行细化,才能规避上述情况的发生,包括捕后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对象,程序的启动等等都应做相应的规定,笔者不断从工作实践摸索,提出一点粗浅的看法,仅供参考。
    〈一〉、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
检察机关开展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主要是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承担着审查逮捕、侦查活动监督、立案监督等多项职能,这就促使侦查监督部门成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力军,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立案,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三至七日内就应报请逮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案件所收集的证据不是很充分,一些轻微的犯罪分子如:从犯、未成年犯(在校学生)、短时间内没有查出有重大疾病、已达成刑事和解的嫌疑人等,如果不及时批准逮捕,就会影响案件的正常侦查,及时逮捕嫌疑人,被告人也是对侦查机关实施拘留强制措施的一种肯定,明显有助于执法办案。当案件已经查明全部事实和证据后,上述那些轻微犯罪分子及他们的辩护人、近亲属向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出改变其强制措施申请后,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审查,认为所提出的申请事实清楚、客观真实,就应当将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送往批准逮捕的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审查。在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部门对上述那些轻微犯罪分子同样实施羁押必要性审查,在作出详实预测和评估后,认为嫌疑人、被告人经审查最终无羁押必要的,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侦查机关,同时送侦查监督部门备案。监所检察部门主要是在侦查部门及审查部门确定嫌疑人或被告人后,在被羁押场所考察其有无悔罪表现,依据平时的思想动态,认罪态度,有无打击报复受害人及举报人的可能,做出详细的考察报告报侦查监督部门或公诉部门备案;另外,还有一类情况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没有向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出改变其强制措施申请的,监所检察部门还要在监管场所随时考察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是否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女嫌疑人是否正在怀孕;嫌疑人是否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案件尚未办结羁押期限届满等情况,做好对上述几类情况的人考察、写出详细的考察报告报请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建议办案部门及侦监部门及时改变强制措施。如:前不久我们受理一起公安机关报捕苏某、刘某、张某等一伙来镇安给中老年妇女算命而实施诈骗的案件,嫌疑人被逮捕后,在侦查环节中发现张某(案件中从犯)是其母亲的唯一抚养人,经考察其母亲年迈,生活不能自理,在张某及亲属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后,侦查机关和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再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对张某改变了强制措施。因此除侦查案件的办案部门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理所因当成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另外,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特定的诉讼环节也可能成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
〈二〉、明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对象
      确定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对象,是此项工作最重要的先决条件,如主观恶性大的、严重刑事犯罪的、涉及国家秘密的、对社会危害性大的、严重危害国家公职人员廉洁性重大经济类犯罪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组织者等一系列嫌疑人、被告人,一律不属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对象。以下几种情况:1、捕后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导致依法不需要追究被捕嫌疑人或被告人刑事责任的;2、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刑事政策发生变化导致不再认为捕后的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3、初犯、从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在校学生);4、盲聋哑等伤残犯;5、70岁以上轻微刑事犯罪的老人;6、正在怀孕、哺乳的妇女;7、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的等。经审查他们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至于再危害社会。这些人才能成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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