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恐怖主义犯罪之四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4-12 20:19:22 阅读量:

 

一、我国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具体措施
打击恐怖主义既是确保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对内政策,也是中国外交政策的重要内容。在反恐的过程中,中国政府一方面加强国内的反恐能力,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多边和双边的反恐合作,从而使“东突”势力的恐怖活动受到了遏制。但是从长远来看,由于恐怖主义的复杂性和国际性,中国的反恐任务将是长期的。  
1.、加强国内的反恐能力
(1) 在立法方面,不断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为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
从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开始在立法领域重视恐怖主义问题,但是直到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才第一次对恐怖犯罪问题做出了规定。该法的第8条指出:“组织、策划或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行为是国家安全法规定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而在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没有单列“恐怖主义犯罪”,也未采用“恐怖主义”的称谓,而是采用“恐怖活动”的称谓,将有关的恐怖活动犯罪行为分列在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爆炸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罪名中。
2001年,高法、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恐怖犯罪活动的通知》,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集中对恐怖犯罪行为进行了修改补充,根据恐怖主义活动发展的新特点,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投放虚假危险物品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三个恐怖主义犯罪行为的内容,通过量刑加大了对恐怖主义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打击力度,从而为严厉打击恐怖主义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
正是依据上述法律、中国加入的一系列反恐怖国际公约以及联合国就反恐问题通过的一系列决议, 2003年12月,中国公安部公布了首批认定的4个“东突”恐怖组织和11名恐怖分子名单。应该说,这是中国将反恐斗争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标志。
但值得注意的是,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反恐怖法,现有的反恐怖法律,都散见于一些部门法和国际条约中。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不少国家除在刑法中涉及反恐怖问题外,还专门出台了《反恐怖法》、《打击极端主义法》、《反洗钱法》,以及处理紧急突发事件的《紧急状态法》等。因此,在今后的反恐工作,加强反恐的立法工作,是中国做好反恐斗争的重要内容。
(2)在组织机构方面,中国政府不断建立健全反恐怖机制,以提高国内的反恐能力
“9•11”事件后,中国在中央一级建立了反恐怖协调机制,公安部于2004年成立了反恐怖局,负责研究、指导、协调、推动反恐怖工作,并在各省、市、自治区及一些重要城市建立了相应的协调机制。
此外,在1982年,在国际恐怖活动猖獗、国内外劫机事件频繁的形势下,中国就组建了“反劫机特种警察部队”。而目前中国国内的反恐任务,主要是由武装警察部队承担。2002年的《中国国防白皮书》明确指出,打击恐怖主义是中国国防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之一,和平时期,武警部队主要担负固定目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和反恐怖任务,其中反恐怖主要包括反袭击、反劫持和反爆炸。
在建立与完善反恐怖工作协调机制的同时,中国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恐怖活动的措施:在近几年的国防费中,为配合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增加预算支出;强化对爆炸物品等危险品的管理,加强出入境管理、边防管理,严防恐怖分子非法出入境;加强机场、码头和国家基础设施的保卫,严厉打击各种暴力恐怖活动;通过优化反恐装备、进行反恐防暴演练等提高反恐能力,制定防暴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等。  
2.、加强反恐的国际合作  
恐怖主义活动往往具有国际性的特点,加强国际合作是有效打击和遏制恐怖主义的必要手段。正如2002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所指提出的,“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环境恶化、毒品等非传统安全问题日趋突出,尤其是恐怖主义已对国际和地区安全构成现实威胁,中国应该积极参与国际反恐怖主义合作”。因此,中国政府明确提出,要建立以联合国为核心,依托地区、次地区和国家机构的全球体系,来应对恐怖主义这一全球威胁。
(1)中国积极参加国际反恐合作,支持联合国在反恐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在国际反恐合作中,中国始终强调打击恐怖主义需要充分发挥联合国及安理会的主导作用。“9•11”事件前中国就已参加了绝大多数国际反恐公约,“9•11”事件后,中国支持联合国及安理会通过一系列反恐决议,认真执行有关决议,并参加了安理会反恐委员会的工作。2003年1月,中国还在安理会反恐问题外长会议上提出深化国际反恐合作四项主张。到目前为止,中国已加入了12项国际反恐怖主义公约中的10项,签署了1项。
(2)加强地区和双边反恐合作
中国重视与周边国家的反恐合作,不断加强与中亚、南亚、东盟、欧盟等相关国家和地区性组织的反恐合作,积极参与东盟地区论坛、亚太经合组织的反恐交流与合作,在历次会议上表明中国反恐的立场,强调地区合作的重要性,与各方就反恐的具体合作内容达成了共识,包括加强情报交流,促进在反恐立法和执法领域的务实合作,采取适当金融措施、防止恐怖主义的资金流动,通过培训、教育和举办研讨会和会议加强各国反恐能力建设等等。
上海合作组织的形成和发展是中国与俄罗斯、中亚国家在反恐方面合作较为成功的典范。2001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共同缔结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2003年5月,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国防部长在莫斯科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国防部关于举行“联合—2003”反恐演习的备忘录》;同年8月,中、哈、吉、俄、塔五国军队在哈萨克斯坦乌恰拉尔市和中国新疆伊宁市附近地区,成功举行了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首次多边联合反恐演习;2004年6月,该组织的地区反恐中心正式在乌兹别克斯坦启动。
在双边合作领域,中国与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巴基斯坦、印度等国分别进行反恐磋商,开展反恐情报交换,加强在冻结恐怖组织资产等金融方面合作等。同时还与一些国家举行了联合反恐军事演习,如2002年10月,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举行了联合反恐军事演习;2004年8月,中国和巴基斯坦两国军队在中巴边境地区举行代号为“友谊—2004”的联合反恐军事演习。
应该说,开展国际反恐合作是中国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遏制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2001年10月中国政府宣布“东突”恐怖势力是国际恐怖主义的一部分后, 2002年9月11日,联合国安理会根据中国、美国、阿富汗、吉尔吉斯斯坦的共同要求,正式将“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列入恐怖组织名单,这给中国维护新疆地区的稳定提供了良好契机,为中国打击“三股势力”,特别是为打击东突恐怖活动提供了有力的国际支持。在上海合作组织的框架内,中国与其他成员国按照签订的各项协议,已经在情报和交流等领域进入了实质性的合作,中国还从周边国家从其它国家遣送过来一批恐怖分子,同时为组织成员国所需的反恐要求给予了实质性的支持。
同样应该指出的是,中国的反恐努力也为国际反恐行动做出了贡献。上海APEC会议后,根据中美峰会达成的共识,两国军方展开情报交流,中国为进入阿富汗的美军提供人道援助,而必要时,中国的特种部队也将对流窜于中阿边境的塔利班及“疆独”恐怖分子打击。2002年6月,美国国务卿鲍威尔对中国在反恐作战及平息印巴冲突中所起的建设性作用表示了感谢。此外,中国还鼓励巴基斯坦协助美国铲除塔利班,中国与巴基斯坦两国领导人进行了多次高层互访。巴基斯坦总理穆沙拉夫曾说,“中国朋友完全理解并支持我们联合起来反对恐怖主义”。而通过反恐合作演习,上海合作组织成为维护这一地区安全和稳定的有效机制,并且加强了各成员国在军事领域的互信与合作,提高联合反恐作战指挥协调等能力。
作者: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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