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酒驾入刑”实施现状引发的几点思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9-17 16: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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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李英)“酒驾入刑”自2011年5月1日实施以来,截止现在已有四年之久,而为何因醉酒驾驶引发的刑事案件发案率却居高不下,这不得不引发思考。酒后驾驶不仅仅危害了驾驶人自己的性命安全,更是对社会安全具有严重危害,但是为什么酒后驾驶的情况屡禁不止呢?我们应该如何更加有效更加合理的制止酒后驾驶呢?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有以下浅薄的意见和建议:
一、本地区发案现状
通过对我县近三年来因醉酒驾驶引发的刑事案件数据进行统计,2012年至2014年呈逐年递增趋势,具体为2012年2人,2013年10人,2014年15人。
我县近三年危险驾驶罪发案数据显示图
一、漠视法律,抱有侥幸心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从医学角度讲正常人血液中的含量达到醉驾标准中便会严重影响人的驾车或操作能力,在驾驶过程中一旦失控,便会酿成交通事故,给行人和自己带来极大的安全威胁。但是这一法律条文实施至今,很多驾驶者仍抱有侥幸心理,自信的认为自己喝了酒完全可以正常驾驶,一定不会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是能侥幸逃避交警部门的检查,殊不知这种盲目的自信最终害己害人。
二、未充分认识到刑事处罚的严厉性。
按照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危险驾驶罪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认定在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条款中对飙车有“情节恶劣”的限定,但对醉驾并没有这一限定。这就意味着只要醉驾,不论是否有严重后果,均构成犯罪。 因为危险驾驶罪最高刑也仅仅为拘役,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更有人甚至肤浅的认为,“大不了关几个月而已,对自己没什么影响”,未从根本上认识到刑事处罚的严厉性。
三、未能正确处理饮酒与驾车的关系。深受我国酒文化的影响,无酒不成席,饮酒是我国根深蒂固、长盛不衰的传统文化,在日常生活中,洒是须臾难离的,高兴了以酒助兴,忧愁了借酒浇愁;有喜事以酒相庆,有白事以酒祭奉;身体累了以酒解乏,身体冷了,以酒驱寒;迎来送往、求人办事更是离不开酒。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成为出行必需品,购买拥有私家车的人群越来越多。饮酒频率高和机动车辆使用的普遍性是构成醉酒驾驶的先决条件,如果不能很好的处理饮酒与驾车的关系,酒后一旦驾车便可酿成大祸。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大查处力度,彻底打消侥幸心里。彻底打消广大驾驶员酒后驾车所抱有的侥幸心理,交警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通过加大检查次数、频率,使得凡是酒后驾车者几乎都能被查处,且一旦被查住,无论是达到饮酒或醉酒的标准,均要按照相关的规定依法处罚,毫不留情,切实达到醉驾必被查、必被处罚,彻底从心里消除这种侥幸心里。
二、正确引导,加大犯罪预防和警示教育,引导广大驾驶者充分认识到醉酒驾驶行为由原来的违法行为变成了犯罪行为,整个性质意义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醉驾入刑”彻底加大了醉酒驾驶的惩罚力度。在深层次意义上认识到判处拘役是因为触犯刑事犯罪中的“危险驾驶罪”, 除了吊销驾驶证、限考外,会因为判处拘役而失去几个月的人身自由,特别是具有公职身份的群体,还会因此失去工作。这些因醉酒驾驶带来的种种不利后果,足以说明酒后驾车的得不偿失。
三、科学引导,正确处理饮酒与驾车的关系。随着酒驾入刑的实施和现代健康理念的不断树立,喝酒随意,图舒服、求健康的观念正逐渐被接受,特别是驾驶者要做好严把“饮酒”关,如果接下来无驾车任务,那么尽喝无妨,如果还有驾车任何,就要自觉把好“饮酒关”,别人再劝,哪怕只是一滴也不能喝,对于还有驾车任务的司机非但不能劝酒,而且,假如他要喝酒,还要当场予以阻止。每位驾驶者牢固树立“酒后不驾车,驾车不饮酒”的高觉悟思想,正确处理好饮酒与驾车的关系便从根本上杜绝了醉酒驾驶带来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