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新理念初探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9-15 12:08:38 阅读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的检察官,要积极转变观念,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的司法新理念,适应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笔者结合自己的司法实践,认为公诉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转变和适应:

一、加大引导和介入侦查力度,摒弃侦查中心主义的传统理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目前,刑事诉讼活动呈现平行的流水线作业态势,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各司其职,侦、诉、判流水作业,分段负责。在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前,侦查活动都是封闭性进行,由侦查部门主导,独立完成,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无法参与其中,只有根据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审查判断案件事实,进行定罪量刑,这种模式被学者称为“侦查中心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才发现部分证据没有收集到位,依法退回补充侦查后,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有些证据已经无法收集、固定,只能以办案说明予以回复,导致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如我院办理的南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南某某持刀杀死一人,持药瓶砸伤一人,公安机关在侦查时,特别重视与死者相关现场勘察及证据收集,而忽视对受伤者相关证据的提取固定,卷内仅有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发现卷内现场勘查笔录提到地面有一个玻璃药瓶,但没有提取,退查要求侦查机关提取该药瓶时,因现场早已变动破坏而无法提取,致伤作案工具缺失,认定砸伤一人的证据不足。
 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新理念,就是要求司法机关摒弃以侦查为中心的传统理念,改变流水线式的平行作业,形成控辩平等对抗、裁判居中居上的“三角结构”,侦查、起诉都是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展开,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其中,人民法院居于三角结构的顶端,是裁判者的角色,一方是检察机关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公诉,一方是辩护律师依据犯罪嫌疑人的事实情节进行辩护。因此,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协作,建立新型侦检关系,公诉干警要转变坐等案件上门的陈旧观念,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新理念,加大提前介入的力度,特别是重特大案件要早熟悉,早介入,早参与,必要时全程参与侦查活动,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改变“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建立“由证到供、以证促供、供证结合”的新模式。如我院公诉部门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建立的定期互相派员到对方单位工作三个月的方法就是个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二、切实尊重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改变重打击轻保护的过时理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虽然犯罪嫌疑人触犯了法律,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其有罪,因此其诉讼权利理应得到保障。但因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于看守所,处于弱势地位,加之长期形成的重打击轻保护的错误理念,在司法实践中,不注重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和尊重,不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可能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证据收集,不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自我辩解的调查核实,不注重诉讼程序规范等情况时有发生,甚至还有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的现象。我院在对全市公诉部门执法检查时发现,部分公诉干警在办案中,还存在没有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未在收到案件材料三日内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权利义务告知不规范、提审不出示工作证、讯问未成年人未让法定代理人核对笔录并签字等执法不够规范的现象,导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如我市某县院起诉的唐某某受贿案,在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案起诉至法院后,其辩护律师提出该案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审讯共持续了十三多个小时,违反了单次讯问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的规定,属程序违法,由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导致该案最终撤回起诉。
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新理念,就是要求司法机关改变重打击轻保护的错误思想,建立打击保护并重,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执法理念。因此,作为公诉干警,在办案中要树立平等意识,始终把尊重和维护犯罪嫌疑合法的诉讼权利放在首位,做到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不但要审查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还要审查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程序是否规范,更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罪轻的证据是否充分,法定或者酌定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是否有证据支持。提审中要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自我辩解,审查其是否合理,特别对其改变以前供述辩称是因刑讯逼供所致的,应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同时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不符合羁押条件的尽快变更强制措施,规范权利义务告知程序,对其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尽量满足,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三、强化保障和支持律师的执业权利,转变辩护不利公诉的消极理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辩护权利大部分得到保障,但办案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承办人思想上还抱着律师阅卷影响办案不利于公诉,有的担心律师阅卷后出现泄密、串供,有的因案件证据不足需要退查害怕让律师找到辩点,有的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律师阅不阅卷一个样,寻找各种借口不让律师在案件审查终结前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对律师收集的证据不及时进行审查,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不予调取,也不予说明,对律师提出的意见不认真仔细听取。如2014年我院开展规范司法行为征求意见座谈会上,律师代表就提出,部分公诉人员对律师阅卷有抵触情绪,找借口拖延、推诿,态度不好,不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与律师交流有抗拒心理等。
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新理念,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为其履职提供协助和便利,切实保障律师行使执业权利,让三角结构的另一角硬起来。因此,公诉干警在办案中,应转变抵触情绪,树立理性平和、文明执法、良性互动的理念,依法保障和支持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对律师阅卷要热情接待,真心支持配合,不能找借口推托,更不能阻碍其依法行使辩护权利,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辩护律师即可随时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并为律师提供专门的场所,配备必要的速拍、复印等设施,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同时还要保障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知情权、提出意见权,将案件审查办理情况及时告知律师,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仔细审查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与他们交流探讨案件中存在的争议焦点,共同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四、不断提高和改进出庭技巧,纠正庭审走过场的错误理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法院。受卷宗全部移送制度的影响,在开庭前,审判人员已通过庭前阅卷对案件事实、诉讼证据及罪名了解清楚,容易形成“先入为主”、“庭审流于形式”、“先定后审”等现象,特别对案件存在的问题,一般在庭前都要求公诉部门补充完善。因此,在部分公诉干警看来,庭审只是走走过场,做做样子,对开庭审理重视不够,庭前准备不充分,一书三纲不完善,在庭审中对被告人讯问不仔细、不全面,对被告人当庭翻供手足无措,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询问不到位,举证顺序和逻辑性不强,甚至还有的忘记带物证。法庭辩论时就稿念稿,对律师的辩护观点,二次答辩技巧不够,论理不充分,条理性不够,针对性差,有的还出现无法答辩予以回避的情况。如今年我院对全市52名公诉干警进行问卷调查,在公诉阶段你认为最重要的办案环节是什么?选项是(1)阅卷(2)提审(3)制作审结报告(4)制作起诉书(5)开庭。其中选择庭审最重要的仅有6人。
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新理念,就是要求司法机关明确收集、固定证据的目的是审判,庭审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侦查、起诉都是围绕审判的庭前准备阶段,所有证据经得起开庭质证。因此,公诉干警要更新司法理念,树立庭审是战场,庭审是角斗场的意识,纠正庭审走过场的错误观念,以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思维、灵活的应变能力,不断提高和改进出庭技巧,掌握庭审主动权,切实提高出庭公诉水平,确保开庭效果。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制作严谨完善的一书三纲,制订详细的出庭预案;庭审调查中,要强化当庭讯问能力,改进对出庭证人的询问技巧,增强证据展示质证能力;庭审辩论中,提高当庭应变能力和辩论技巧,做到答辩有理、有利、有节,达到揭露犯罪、打击犯罪、教育群众之目的。
 
作者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农业、公诉处干部于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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