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几点思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9-09 18:31:34 阅读量:

     预防职务犯罪,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问题的重要举措。税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处在各种利益矛盾的焦点上,税务干部很容易成为不法分子拉拢和腐蚀的对象。因此,税务机关应该长期坚持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近期,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围绕当前税务干部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特点、根源、对策等,进行了深入剖析和研究,提出了积极建议。

一、当前税务干部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当前,税务干部职务犯罪的形式主要有三大类,即:利用行政管
理权实施的职务犯罪,利用税收执法权实施的职务犯罪,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的职务犯罪。
1、利用行政管理权实施的职务犯罪表现形式有:一是利用经费管
理和经费开支之机贪污、挪用公款;二是利用公务员录用、干部选拔、人事变动等,收取下级和内部干部的贿赂;三是利用大宗物品采购、基建、公务用品招投标、车辆管理等收取商业回扣。
2、利用税收执法权实施的职务犯罪表现形式有:一是直接贪污、
挪用税款;二是利用职务之便处处设卡,索贿受贿,接受纳税人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消费项目,或向纳税人借钱借物,交通工具,以低价购买物品,以借机报销单据,或接受干股;三是以税谋私,权钱交易,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收取纳税人的好处。
    3、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及不作为造成的职务犯罪。如在工作中不思进取、敷衍了事,导致国家税款流失。近年来,税务干部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及不作为造成的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
     当前税务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涉及面广。职务犯罪,主体涉及面广、分散,呈多元化,几乎涉及各个税收岗位,尤其是以基层税收管理员、稽查人员及基层分局、县局业务审批的科室为重点。
2、职务犯罪时间段集中。一是集中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稽查等特定业务的办理过程当中;二是索贿、受贿时间绝大多数集中在春节、中秋节以及税务干部婚丧嫁娶等期间,纳税人多是为表示感谢和在以后办理涉税事宜时得到帮助和通融。
3、犯罪数额单笔额度小、频率高、持续时间长。单笔受贿数额一般不超过万元,有的只有几百元,但是收受的范围比较广,持续时间比较长,有的长达数年,连续多年收受同一纳税人的贿赂。
4、社会危害大。税务职务犯罪少者给国家造成几万、几十万的损失,多者给国家造成百万、千万、上亿的损失。同时,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损害了税务机关形象,严重妨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二、税务机关职务犯罪的根源
(一)客观原因
一是历史原因。自从有了私有制,就产生了阶级,有了阶级也就有了特权,行贿受贿之风随之而行。尽管我国现在已是社会主义社会,但是两千多年的封建思想仍然影响人们的言行举止,“县官不如现管”、“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不健康的思想在部分人心中根深蒂固。
二是社会原因。职务犯罪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不仅我国存在,国外也有;不仅发展中国家存在,发达国家也存在。特别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不良的资产阶级思想意识也随之而来,侵蚀了部分思想意识不坚定的干部。
三是税收行业的特殊性。税务部门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处在各种利益矛盾的焦点上,税务干部很容易成为不法分子拉拢腐蚀的对象。
四是社会“潜规则”。找人办事要送礼是很多人心中的潜规则,即便是办理正常的业务。这种潜规则潜移默化地腐蚀着人们的思想,致使商业贿赂盛行,而商业贿赂盛行又为潜规则不断开“绿灯”。
(二)主观原因
一是政治立场不坚定。有的干部不注重政治学习,长期不读书、不看报,放松了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立场不坚定,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和享乐主义思想的侵蚀。特别是税务人员经常接触老板、经理等人,看到别人挣大钱,自己就心理不平衡,“我管着他,还远远没有他挣得多”,有了这样的心理,就很有可能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是业务素质较低。部分执法人员由于不能准确把握和执行税收政策,不熟悉基本的税收知识,导致失职渎职行为发生,更有甚者,在被立案侦查时尽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国家造成较大的损失,严重不负责任,责任感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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