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既未遂认定标准分析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9-09 18:29:02 阅读量:

        盗窃罪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听到见到的也很多,是刑法学中很常见的财产性犯罪,但是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是最具疑难性和复杂性的犯罪之一。对于确定既遂与未遂的界分标准,有利于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有效地打击犯罪,对于盗窃罪未遂的评判标准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意义尤为重大。

  一.认定“盗窃罪既未遂”标准的理论学说及其比较
 (一)认定盗窃罪既未遂的主要理论学说。
1、接触说,即行为人用手触及他人财物的时间为既遂标准。
2、转移说,即以把财物由其所在场所往他处转移时间为既遂标准。
3匿说,即以把财物隐藏在不易发现的场所为既遂标准。
4、失控说,主张在法律上对财物享有合法权利的主体是否丧失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
5、控制说,以行为人能够获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
6、失控+控制说,划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在于作为盗窃对象的公私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而置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凡是已经使公私财物脱离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并且也已经置于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下的为盗窃罪既遂,尚未使公私财物脱离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或者所有人或占有人虽然脱离控制,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也未能取得对公私财物的实际控制的为盗窃罪未遂。
(二)各理论学说的比较分析
1.接触说的缺陷:首先,它不能正确地反映盗窃罪的主客观特征,“接触”一词,不能从法律上正确地说明盗窃罪中财物所有权实际被侵犯与否以及侵犯的程度,不能说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全具备即犯罪对象是否已被非法占有,也有悖于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的本质含义。其次,接触说忽略了故意犯罪可能存在的各个停止状态之间的区别。
2、转移说的不妥之处:首先,行为人为实施盗窃行为使财物移离现场,司法实践中有时并不能说明行为人是否已实现了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甲把电视机搬移至房间外未出大门即被发觉,像这种情况,甲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盗窃罪既遂。其次,这种学说执行起来没有衡量的标准,如转移多远才算既遂,难以科学地予以计算。
3、藏匿说的片面之处:因为犯罪分子堂而皇之地盗窃公私财物,盗窃后公然出现在权利人面前也很常见,比如公交车上扒窃,若按此种主张执行就失之过宽,不利于打击盗窃犯罪。
4、失控说与控制说的比较分析:
通常情况下,所有人或占有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与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同时或紧密相接而发生。此种情形下,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没有争议,行为人获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也就意味着所有人或保管人脱离对财物控制。
在某些情况下,所有人或保管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而行为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对此应该视为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未发生,应视为盗窃罪未遂。如行为人夜入本单位财务室撬保险柜企图盗窃现金,因所带工具撬不开且即将天亮不便继续作案,而把保险柜搬走藏在本单位地下室里,打算另寻时机再撬开。在本案例中,行为人要非法占有财物,就必须再秘密撬开保险柜,这种秘密撬窃无异仍是犯罪性质的盗窃行为。而且行为人即使再实施秘密撬窃行为,也还有个能否得逞的问题,而不一定都能得逞。可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所有人或保管人已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行为人也没有获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并未发生,因此,只构成犯罪未遂。这是失控说的局限所在。
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控制说的缺陷亦比较明显。比如说,某甲潜上货船,窃得重几百斤的铅锭数块,因过重只好沉入河底,准备伺机再行打捞,未及打捞而案发。对此,持失控说者一般都认为属盗窃既遂。而在控制说中,有的认为,这是行为人未能获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有的则认为,该案的财物不但已脱离物主的控制,而且已置于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下,铅锭的沉入河底及下落位置只有行为人知道,行为人完全可能伺机捞出予以处理,伺机取回已不属盗窃行为,因此该案应认定为盗窃既遂。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失控说与控制说各有利弊。
我们认为,在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问题上,应当贯彻我国刑法理论中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统一标准,即犯罪构成要件说。即应以犯罪构成要件齐备与否,作为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客观标志,就是秘密窃取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所盗公私财物的犯罪结果。因此,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而“非法占有”这一犯罪结果的发生,应该理解为是行为人获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即行为人对财物的控制并且所有人或占有人对财物的失控二者都要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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