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8-06 13: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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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检察院内部监督、管理案件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表现方式。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力度对于深化检察管理改革、促进检察工作内在水平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检察系统推行的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对案件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检察系统对案件质量开展了多次评查活动,进一步加大了对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视程度,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现结合基层院实际,就当前案件质量评查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完善方向谈几点见解。
一、基层院案件评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管理规定》及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案件管理工作的机构设置和职能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案件管理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由此,案件质量评查的工作由案管办承担。
(一)评查人员配置不到位
目前实践当中,基层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模式基本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所有案件均由案管部门评查;另一种是案管办牵头成立案件评查委员会,所有案件全部由案件评查委员会评查,案管部门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两种评查模式各有利弊,但是,无论运行哪种模式,都受人员不足的限制。
首先,第一种模式下案件均由案管部门负责评查,基层院一直以来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案件管理部门一般配备工作人员二至四名,就拿我院目前的情况来说,案管办仅配备一名主任和一名干警,一年除了完成案件受理、流程监控、统计分析等日常事务性工作,还要评查案件二百多件,而案件评查工作数量多、要求高,案管部门必须抽出专门的人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细致的评查,这种人力不足的现象严重制约评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导致评查工作不到位、不深入、流于形式的现象,案件评查的水平也就很难有大幅度的提升。对于第二种模式,全部案件由评查委员会评查,有助于提高评查结果的权威性,但是被抽调的案件评查人员均有各自的日常业务工作,案件评查工作变相挤占了其他科室的工作人员和时间,所以不可能在案件质量评查上投入过多的精力,不利于提高评查工作的效率。
(二)对案件评查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常常被片面的认为是对案件的纠错和处罚,加之具体负责评查工作的人员与案件的承办人都为同事关系,因此顾及到各方面的因素,评查人员在案件评查中的积极性不高, 不敢认真评查,也不愿认真评查,使评查人员评查工作做得较浅,只从程序上对案件进行评查,最终使评查设定的预期目标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导致案件评查流于形式、工作效能低下,难以查深查细。
(三)案件评查不能做到客观、全面
案件评查内容本身较为丰富,涉及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风险评估、文书制作及使用、涉案财物处理、办案效果、网上办案等方面进行检查、分析、评价,并对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纠正;评查范围也很广范,涵盖侦查、审查逮捕、公诉全方位。尽管评查涉及的面较多,但实务操作中,一般程序性的问题、案件瑕疵等较易发现,但案件实体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