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8-05 16:08:30 阅读量:

       近几年来,随着各种检察业务的全面开展,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检察统计工作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从高检院至各市院以及县级院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进行了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和报表系统的衔接,既保证和提高了检察统计数据的质量,也加快了检察统计信息反馈的速度。然而,在给我们的工作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存在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和报表系统的衔接
2015年3月,按照高检院的安排,原先的单机版报表系统不再使用,对正在使用的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和网络版报表系统正式衔接,投入使用,实现网络办案、网络统计及网络上报的网上工作系统。但由于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于2013年12月投入试运行及使用的时间较短,使用该系统的人员年龄结构有较大差异等,使得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和报表系统在衔接后的实际使用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统一业务系统本身不尽完善。由于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试运行时间较短,在试运行期间未能完全发现系统运行的不完善之处,正式投入使用后,在办案人办案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案件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虽然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经过几次升级,但问题仍然不时出现,这些问题,难免给网络版aj2013的报表系统造成影响。例如,我院在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冯某贩卖毒品一案时,因本案中有在逃人员,后公安机关又补充起诉一人,按照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要求,在公诉阶段,必然要做并案处理。然而并案后将案件数据导入网版统计报表,显示本案件是两个案件,也就是说统一业务系统因并案是一案,而网版aj2013报表显示是受理两个案件,必然导致统计数据不准确与混乱。
(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卡的改动统计部门无法监控。 在实际操作中,各业务科室案件承办人随意改动统一业务系统案卡,而统计部门无法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监控,导致以下问题:
1、案件审结时间填录不规范。案件承办人如果在当月统一应用系统对某个案件的当月审结时间没有填录,而在当月报表上报以后又将该案件的审结时间填录为当月25日以前,数据交换到网版aj2013报表系统,就会出现当月没有这个案件的审结,而下个月这个案件数据又交换不到下个月的网版报表系统,致使案件漏报问题。
2、案卡上涉案时间随意改动。在实践中,案件承办人因为不考虑报表的问题,往往对于时间的填录不是很慎重,当月填录的时间错误,而报表上报后案件承办人又将时间改回正确时间,会导致在网版aj2013报表系统出现多月累计不平。
3、案卡上其他案信息随意改动。案件承办人对录入案卡时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住址、职业等的改动,会导致和原先报表数据的不一致致使报表不平,而出现错误。例如,我院立案监督案件6月上报某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为“无业”,而7月时,因案件承办人改动犯罪嫌疑人身份为“其他”,导致报表多月累计出现问题。
(三)网版aj2013报表系统自身不尽完善。网版aj2013报表系统2015年3月份投入使用以来,经过更新,原先存在的数据不能交换和不能导入问题已经解决,但仍有一些问题,亟待完善。例如,在网版报表系统里是无法发现案卡的案件重特大性质、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状况的等填录情况的变化。
 
二、案件承办人操作不熟练思想上不重视
打铁首先要自身硬,抛开两个系统自身的原因,案件承办人和线索受理员对于统一业务系统和报表系统的不熟悉是引起一系列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不熟悉。有些部门的案件承办人由于平时案件较少,对于统一业务系统使用较少,导致对统一业务系统完全陌生,所以在办理案件的时候临时抱佛脚,出错就成了必然,统一业务系统的错误又必然导致网版aj2013报表的错误。
(二)熟悉统一业务系统而对网版aj2013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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