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把握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研究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7-11 14: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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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留坝法院 雷奕琪
(一)人民当家作主应是法治的基本发展模式
“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观和法律发展观的重要基本原则。在与社会的关系上,由于人是社会的主体,是一切社会活动的承担者,人本身就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和中心。所以,以人为本是社会的根本原则。而法治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产物,其发展具有多重的价值取向和维度。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我国法治发展进程的终极关怀。这就要求我们一切从人民群众出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首先要确立人民的权利主体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权力及其权威来自于人民。人民赋予国家权力是宪政的基础,也只有如此,国家权力才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在此基础上,宪法和法律必须肯定人民是权力的根本来源,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法治精神建设是法律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只有在法治精神建设中确立人的主体地位,才能够进一步指导法律制度建设。
其次,也应确立公民的权利主体地位。人民群众由成千上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成,其利益实现的具体化应该落实到每一个人的身上。这就要求我们要尊重和保护个人的权利。在我国,由于历史上曾长期忽视个体,法律缺少对公民个体的关注,个人在一定程度上是家庭、集体、国家的附属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依法治国建设的进程中要促进人民当家作主必然需要使个人成为社会和自己的主人,法律应依法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早在2004年,我国就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了宪法,为人权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是重大的历史性的进步。
第三,应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如何对权力进行控制,不同的国家选择了不同的方案。然而,以法来规范和约束政府的权力并从而保障人民的权利,这是权力控制的基本尺度。”[1]“法律对权力来讲是一种稳定器。”[2]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讲,法治就是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实现权力控制的法制化使得权力得以明确并受到法律严格的约束,从而减少权力滥用的可能性,进而有效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全面促进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如果对权力不进行严格的法律化控制,即使法律规定赋予人民再多的权利,也会受到公权力不合理的阻碍,因此,应当将权力法治化,真正的做到依法治权,这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和要求。“一切权力都要在法律中找到根据,否则权力就是无效的。”[3]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同时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使国家权力有效的保障公民权利,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