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贪案件书证收集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5-16 15:49:44 阅读量:

        什么是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像等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文件或其他书面材料。这是对书证概念的基本认识。刑事案件中,书证作为证据的一种,在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书证应该如何收集我们知道,证据收集是指当事人、律师和特定的国家执法机关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或者查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方法,发现、提取和巩固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书证作为证据的一种。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发现、提取和收集。那么,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书证又应该如何收集笔者认为:自侦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特点。鉴于自侦案件的特殊性,在办理过程中,有以下方面值得思考和注意: 
  一、书证收集的及时性和全面性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和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自侦案件的犯罪构成中,犯罪的客观方面具有较大的隐蔽性不易被察觉。例如在受贿案中,犯罪事实通常只有受贿人和行贿人双方了解;而在贪污案中,也往往只有犯罪嫌疑人本人清楚自己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因此,在侦查过程中,想要全面掌握犯罪事实,深挖犯罪,除了对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进一步讯问、对证人的及时取证之外,书证的收集也有着相当大的作用,不仅有利于巩固现有证据,且能乘胜追击,长驱直入,进一步深挖尚未被侦查人员掌握的犯罪事实。正是因为自侦案件中客观行为的隐蔽性,笔者认为,在书证收集过程中要做到
  (一)及时收集相关书证。例如在贪污案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事实通常只有其本人才知道,稍有风吹草动,就会惊动了犯罪嫌疑人,毁灭相关的书面证据的行为可能性很大。因此,在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前,务必小心谨慎,尽量不惊动犯罪嫌疑人;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需要及时收集与贪污案相关的账目书证,这不仅能对全面掌握案情打好基础,也能为将来成案后形成证据体系做好前期工作。
  (二)收集的全面性。这个全面性体现在书证收集过程中,是指最大程度掌握与案件相关的书证。何谓全面收集笔者认为书证收集的范围是: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能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或揭露其他犯罪的;能证明赃款、赃物去向的;以及其他任何可疑的书证。全面收集的好处是:侦查人员可以在宏观上掌握整个案情的脉络。例如在受贿案中的侦查前期,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不肯彻底交代其全部受贿事实。在此种情况下,全面调查和犯罪嫌疑人职权相关的书证,可以深入了解其手中掌管的职权,掌握有可能实施行贿犯罪的人员对象,从而在证据上争取主动,击垮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的侥幸心理,迫使其彻底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因此,全面收集书证,看似微不足道,对于深挖犯罪,却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
  二、书证收集中最佳证据规则的运用
  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文书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一项古老的证据规则。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最佳证据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不过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的一些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就是最佳证据规则精神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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