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环节惩治食品安全犯罪与食品安全防控体系衔接实证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3-09 23: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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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诉环节惩治食品安全犯罪与建立食品安全防控体系衔接实证研究
食品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物质条件,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因素。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的部门,代表人民检察院行使审查起诉、审判监督等重要权能,在严厉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秉承“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在办案中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障民生,积极探索打击和惩处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途径,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食品安全问题现状
“毒胶囊”、“地沟油”、“毒奶粉”等事件经曝光后,曾在一时间在全国掀起了悍然大波,成为威胁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重大问题,但是随即曝光出来的毒火腿、瘦肉精、毛发酱油、黑心月饼,沃尔玛挂驴头卖狐狸肉、汇源集团的“烂果门”等一系列事件,似乎已让国人无力愤怒,却将食品安全问题推到了浪尖风口。
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刑法第143、144条做出修正,提高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定刑,使两罪判处的罚金数额更加灵活,有利于惩处食品安全犯罪,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2011年3月、2012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活动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通知》加大了检察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2013年5月,“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食品安全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办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2014年2月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五个指导性案例,强调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其背后的职务犯罪。
米脂作为地处祖国大西北的一个小县城,群山环绕,工商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似乎在问题食品漫天喧嚣时,凭借偏安一隅,可以逃过一场浩劫,然而一些运用了“现代技术”产品也在这片土地上悄悄的滋生、蔓延着,直到有一天“毒豆芽”、“毒猪头”这些字眼打破了小县城的平静。
2013年-2014年米脂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6案9人。其中涉及“毒豆芽”案件3案3人,“毒猪头”案件3案6人。杜某,从事“毒豆芽”生产10余年,公安机关在其处查获添加无根水豆芽129千克、无根水112支;何某,从事豆芽生产20余年,其中生产“毒豆芽”10余年,公安机关从其处查获添加无根水的黑豆芽10千克、半成品黑豆芽54千克、无根水200支;李某伙同崔某及其雇佣工人申某生产“毒猪头”,3年内共用工业松香脱毛的猪头有900个,查获使用工业松香脱毛的猪头16半(一个猪头分为两半),共计28.5千克。通过查办案件,净化了米脂县食品供给市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多角度积极探索,寻求有效办案路径
(一)心系舌尖上的安全,严格办案预警。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千家万户,一时间“毒豆芽”、“毒猪头”成为了街头巷尾、微信、QQ的热词,摊位上的豆芽、猪头无人问津。案件的进展情况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及时回应群众的疑问,不仅有利于恢复正常的交易秩序,更加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米脂县检察院针对这些情况,建立了更加严格的办案预警机制,要求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从快审查从快起诉,建议法院从快审理,从快判决。
(二)加强内部交流,拓宽思想维度。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主体多为二人以上,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复杂,有合伙关系、雇佣关系、家庭成员关系,如何确定犯罪主体,如何划分相关人员的责任,犯罪对象为多为直接的消费者,难以计算生产销售数额,如何认定危害后果,如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等一个又一个的问题拷问着每一个公诉人。面对这些问题,米脂县检察院公诉科根据案件性质指定承办人,由承办人进行初步阅卷,列明存在的具体问题,上报给科长、主管,并将问题列出清单分发给其他办案人员,由科长组织召开案件讨论会,每个人从不同的角度谈自己的看法,拓宽承办人的思维,为妥善解决问题提供参考。
(三)从严从重量刑,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豆芽、猪头的流通速率大,查封确定的数额为近期将要销售的成品、半成品,但是嫌疑人进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少则三五年,多则十余年,危害后果具有长期性、潜在性。实践中,米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