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QQ”号抓获嫌疑人是否一定立功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2-28 17:27:29 阅读量:

 

2013年10月初至2014年1月,汉台区鲁×、方×、刘×三人结伙采用专人望风、坂断车头 ,接点火线惯用手法,一 月余分别盗窃作案13起,盗得他人电动车14辆,价值33016元。近日,该案依法开庭审理,庭中控辩方焦点集中在通过方×QQ号抓获鲁×,方×是否为立功
    法庭上,辩方认为只要方向警方如实提供了自己QQ号,通过该QQ号找到鲁×即为立功,而不应深究该QQ号是方×主动提供还是被动提供,鲁×是警方通过方×QQ号找到的还是方×本人直接与鲁×在QQ上联系找到的。
而控方认为,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已证实办案人是主动索要方×QQ号后即通过方×QQ号联系到鲁×,在确定鲁×具体方位后,在一网吧将其抓获。后又据鲁×、方×供述指认将涉嫌购赃者李×等九人抓获,方×既没主动提供QQ号,又未具体提供鲁×藏匿处,警方假冒方×与鲁在QQ上联系,在未引起了起鲁怀疑的状况下鲁×主动提供了自己在网吧的实及地址而被抓获,方×在公安机关抓获鲁×时并未起到协助作用。按照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不属于立功情节不能认为方×立功,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理由。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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