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浅析农村低保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12-10 14: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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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生活问题的重大举措。该制度实施以来,较好地保障了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今年以来,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民生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的同时,组织反贪、反渎、预防等部门人员,对该县农村低保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中了解到:经过多年积极探索, 该县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农村困难群众利益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较好发挥了农村低保“最后一道保障线”的社会保障作用。但是,在农村低保制度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和规范农村低保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改进和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
(一)、低保指标与实际需求错位。由于保障金的大部分是由省级补助,省市确定给该县里的农村低保人数与实际绝对贫困人口有较大差异。在实际工作中,县到乡、乡到村,村到组层层下达低保指标的做法欠失公平。县里下达到各乡镇的低保名额,按总人口的百分之九来分配低保指标的,由于有些镇与镇、村与村之间经济基础不同,困难户多少也不相一致,偏远的乡镇贫困面大,需要救助的人员较多,就难以达到应保尽保。而靠近县城、地理条件好的乡镇整体经济水平较好,贫困人口的比例也就相对较少一些。这样采取以人口比例搞“一刀切”式的分配低保指标,就造成了人为不公平现象的存在,使得保障指标与实际需求相错位。
(二)、保障对象的界定不规范。目前,该县的低保对象的评定标准是按照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不高于2020元的标准执行的,重点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因伤致贫人员,因病致贫人员,因灾及其他原因致贫人员。但实际上,这种“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办法的计算由于程序复杂、项目繁多、计算繁琐而难以落实在具体实施中,从而很难把好低保对象入口关。和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收入难以货币化,收入不稳定。有的基层工作人员因人情关系的原因,没有按照低保标准认真核定核实,草率估算,近亲厚友,将不属于低保对象的人确定为低保对象;还有一些乡镇,为了平息群众矛盾,将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上访户、难缠户通过给低保金,平息矛盾。有的村组由于经费紧张,安排部分村组干部和群众背皮套取低保金用于村组修路、修桥、拉电等支出,还有一些村组为了平衡利益,甚至从群众户中收回低保金实行二次分配、搞平均主义。
(三)、低保评审程序不规范。一是民主评议流于形式。有些村组没有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评议由村组干部或强势家族把持,群众没有真正参与到低保评审工作中来。二是入户核查工作不到位。按照政策要求,镇政府要对低保对象逐一入户调查,县级民政部门要抽查百分之三十。而有些乡镇包村干部和民政干部工作作风不实,没有真正按要求逐一入户搞好低保对象的核查工作,任由村组干部凭印象、凭感觉说了算。三是评审结果不透明。由于有些村组的低保评审不公平,村干部出于特殊目的不对外公开公示评审结果。有的村对评选的低保户按照规定也进行公示,但公示名单和实际确定的低保对象有所不一致,属于“半公开、假公开”。
(四)、低保工作条件缺乏。一是人员不足,乡镇机构改革以后, 19个乡镇仅有34名民政干部,要总揽基层民政救济等一切事务,还要承担量大面广的低保工作,加之近年来低保一直在扩面,工作量不断增大,多数乡镇低保对象数千人,年发放资金百万余元,单靠一个民政干部操作,工作难度大,也难以保证工作质量。二是办公设施缺乏。基础工作全部靠手工完成,远远适应不了低保工作科学化、准确化、信息化的要求。
(五)、问题纠正难度较大。一是违规低保资金追缴难。由于低保对象大多为普通群众,纪律无法约束,依靠司法方式成本过大,造成违规办理的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低保金追缴难度较大。二是责任追究难度大。由于政策性扩面提标后,农村享受低保家庭增多,加之农村人口流动性加大,对于低保工作中的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费时费力,工作难度较大。
二、主要对策及检察建议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低保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村干部直系亲属备案、举报查处、低保评议公示、责任追究等制度,特别是严格民主评议程序,确保低保对象评定准,政策执行不走样。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优化低保评定标准。镇作为最直接开展群众工作的一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各镇镇长要对本镇低保工作负总责。要将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述廉述效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