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行人在施工区域滑倒,责任如何认定?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9-11 21:49:54 阅读量: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一天晚上,李某步行回家途中,经过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包的项目施工地门口时,因铺设的毡毯泥泞湿滑、路面不平,不慎滑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桡骨头骨折。事故发生后,施工负责人汪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将某建设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某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合同,由被告承包某小区土方回运工程。同年11月,被告将该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汪某,约定安全事故责任由汪某承担。事故发生后,李某多次复查,并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65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75日。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施工单位及施工管理方,未在施工区域周边采取充分安全措施,未能保障行人通行安全,存在过错;原告李某在行走时未充分注意路况,自身亦存在一定过失。综合案件事实,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合计应赔付75008.55元,李某自行承担40%的过错责任。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某建设工程公司赔付李某各项损失66200元,并将赔偿款一次性付清,双方纠纷就此彻底解决。

法官说法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施工单位在公共场所、施工周边区域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施工活动不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如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防滑、平整路面等安全防护措施。同时,行人在途经施工区域时亦应提高警惕,尽到谨慎通行的注意义务。唯有各方均履行自身法定职责,才能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稿| 安康汉滨法院

作者| 周宏 尚小雪

编辑| 李娟

责编| 志寿

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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