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抚恤金调解:法官用“法理情”融合智慧,消弭亲情危机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9-11 21:49:19 阅读量:

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共有纠纷案,原被告系亲兄弟,争议标的为母亲高某某去世后单位发放的近5万元抚恤金。当抚恤金让亲情产生裂痕,法律该如何在至亲间分配?法治之光又能否引导家庭找回深藏的亲情与谅解?

案情回顾

吴某、高某某婚后育有吴大某、吴小某二子,吴某、高某某先后离世。高某某生前为某学院职工,身故后,经西安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抚恤金、丧葬费扣除应补工资后,实际应发近5万元。吴小某遂冒用吴大某名义共同委托吴小某妻子张某某办理了抚恤金、丧葬费领取手续。某学院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某支付了上述费用。

庭审查明,吴大某身体不佳,高某某去世前与吴小某共同生活,由吴小某照顾,且高某某的丧葬费用均由吴小某支出。

法院调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恤金是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具有物质和精神双重属性,应归死者近亲属共有,高某某的抚恤金应归吴大某、吴小某共有。同时,考虑到吴大某身体状况,以及吴小某长期与高某某共同生活、尽到较多赡养义务且支付了全部丧葬费用,在分割抚恤金时应予以考量。

宣判前,法官多次与兄弟二人谈心说理。二人均表示,钱不是问题,只是兄弟二人长期不沟通、心结难解。法官向他们阐明抚恤金分配原则、引导二人互换立场,还倾听了二人少时的兄弟故事,最终成功化解争议,二人达成调解,吴小某向吴大某支付2万元。

法官释法

(一)抚恤金性质

抚恤金与死者死亡前遗留的财产即遗产不同,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国家按照有关规定,在死者死亡后给予其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物质补偿。近亲属分配抚恤金产生争议引起的诉讼属于一种特殊的共有纠纷。抚恤金不是遗产,不能被遗嘱处分、无需用于偿还死者生前债务。

(二)抚恤金分割裁量的四大核心要素

优先照顾对象--谁是最需要抚慰和帮助的人?

是否依靠死者生前抚养?是否有独立生活来源?抚恤金的分割倾向于让最需要帮助的人得到保障,这是该制度设立的本意。

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谁付出了更多?

权利与义务对等是民法的重大原则。对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适当多分。未尽或少尽赡养义务,特别是有能力和条件但长期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与死者关系疏离的子女,少分或者不分。在法律上对善良风俗予以维护。

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情感依赖的考量

抚恤金具有精神抚慰的性质,与死者生前共同居住、情感联系更为紧密的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痛苦通常也更大。这种联结的断裂,值得在法律上获得更多的抚慰。

亲属关系的顺位—参照而非照搬继承规则

参照《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顺序确定分配资格,但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前三个核心要素来决定。


供稿| 西安碑林法院

编辑| 李娟

责编| 马宁

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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