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碑林法院 | 一纸判决解困局:宣告死亡背后的司法温度与民生守护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4-29 10:36:23 阅读量:

近日,西安碑林法院民三庭马巧会法官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宣告自然人死亡案件。

2013年1月,申请人的丈夫赵某从家中离开后走失,家人多次寻找未发现其踪迹。2017年4月,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丈夫赵某四年前走失。

2024年4月,赵某的妻子盛某向碑林法院申请宣告赵某死亡。经了解得知,赵某与盛某结婚后育有两名子女,女儿已经出嫁,儿子智力残疾,赵某失踪后,儿子一直跟随盛某共同生活,盛某在视力和听力方面也有不同程度的残疾,二人常年以捡拾废品为生。谈及申请宣告赵某死亡的目的时,盛某称其与儿子生活十分困难,想要申请领取低保时,却被告知查询到赵某名下有工资收入,无法申请低保,现因赵某下落不明,致使其无法取出赵某名下的工资,也无法申领低保金。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与盛某所在社区、派出所等取得联系,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查明情况后于2024年4月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赵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一年届满,赵某仍然杳无音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自2013年1月失踪后,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公告后赵某仍然下落不明,故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作为赵某的妻子,申请宣告赵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据此,法院作出宣告赵某死亡的判决。

判决作出后,承办法官并未止步于此,而是主动延伸司法职能,积极与盛某所在社区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告知其案件处理结果,与社区工作人员沟通协调解决盛某与其儿子所面临的困难,社区工作人员表示在盛某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会尽快为盛某及其儿子办理低保,进一步完善对二人的生活保障。

近年来,碑林法院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坚决做到“把老百姓的难事当自己的家事来办”,始终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做好司法审判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力度与温度更加可感可触。

以案释法

一、什么是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旨在解决因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对结束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况,稳定社会经济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二、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关系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三、宣告死亡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须达到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两年时间的限制。

(二)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受益人。

(三)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宣告死亡的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自然人死亡。

四、申请时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一)宣告死亡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申请书可以手写或打印,落款处需要申请人本人亲笔签名。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具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材料。如结婚证、户口本,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材料。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五、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一)产生与生理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作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二)人身关系:婚姻关系自动消除。一方有权单方送养子女。

(三)财产关系:个人合法财产按照遗产开始继承。

六、宣告死亡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一)被宣告死亡期间的行为效力:有效。

(二)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三)子女关系: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四)财产关系: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高 雷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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