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上的“牛顿定律”

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2017-01-23 11:46:29 阅读量:

法治上的“牛顿定律”

  胡建淼

  在物理学上有个“牛顿定律”,大家熟悉。它由三大定律组成,第一定律是惯性定律,第二定律是加速定律,第三定律是作用力和反作用力定律。我们在法治上,也有个“牛顿定律”,是三句话:“立法讲成熟,行政讲效率,司法讲公正。”

  一个国家的法治活动,主要有三个环节:立法——执法(行政)——司法。这三个环节的工作重点是不同的,立法主要是讲成熟,行政主要讲效率,司法主要讲公正。这并不意味着立法就不需要效率,行政就不需要公正,司法就不需要成熟,但作为工作重点确实是不同的。

  立法是所有法治活动的起点,立了法,行政机关就执行这个法,法院就依照这个法判案,公民就遵守这个法。立法决定了所有的社会秩序。所立法律一改,整个社会秩序就得随之改变。立法不能随便立,但立了不能随便改。这就是法的稳定性要求。行政主要是执行法律。它无权改变法律,因而重在执行力和工作效率。司法主要是实现和保障社会正义,所以重在公正。

  然而,我们一定程度上错位的现象还是较为严重。我们的立法也重在讲速度,结果是“立得快、改得也快”,破坏了法的稳定性。行政重视部门立法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司法则趋向行政化,法官甚至要招商引资。让立法回归立法,行政回归行政,司法回归司法!

法治上的“牛顿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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