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8-02 10:48:29 阅读量:
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一个世界性的痼疾,也是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问题。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坚定立场。教育是反腐和廉政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反腐倡廉教育的方式很多,如理论教育、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主题教育和自我教育等。警示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方法,也是常见的教育形式,通常教育者利用反面案例,分析其中的负面影响,示之以人,使教育对象对其保持警惕,戒备,防止再次发生类似或相同的问题。其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廉政建设的主要手段之一,已经广泛为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重视并采用,发挥着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笔者就如何充分搞好警示教育,发挥警示教育的超前性、主动性、普遍性、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谈两点体会:
一、深刻认识警示教育在预防职务犯罪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搞好职务犯罪预防中警示教育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
(一)认真搞好职务犯罪预防中的警示教育工作,能进一步促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使其筑牢自身思想防线,强化职务犯罪预防意识,规范约束自身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干部不注意廉洁自律,思想蜕化变质,利用手中的权利贪污腐败,既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同时也败坏了党风,败坏了社会风气,通过警示教育,促使领导干部汲取教训,廉洁自律,在要求别人的同时,应该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才能避免重蹈覆辙,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好公仆。
(二)认真搞好职务犯罪预防中的警示教育工作,能进一步促使党组织对领导干部进行严格监管,领导干部贪污腐败的原因,除了自身的原因外,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不健全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如对领导干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不完善,在发现贪污腐败的苗头时,及时告诫、批评教育不够等。通过警示教育,警醒我们的党组织反思对领导干部监管上的薄弱环节,促使各行业、系统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制约。
(三)认真搞好职务犯罪预防中的警示教育工作,能进一步营造浓厚的职务犯罪预防氛围,保持对职务犯罪的强大舆论压力,促使廉洁从政的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贪污腐败,既害国家和人民,又败坏了党风、社会风气,同时也害了党员自己。通过警示教育中典型案件的分析,警醒我们的党员,要廉洁勤政、克己奉公,号召人民群众要充分发挥主人翁的作用,严格监督领导干部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持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思想的纯洁性。
二、如何搞好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工作,充分发挥警示教育的启示性、畏惧性、时效性,增强警示教育的指导力、威慑力、教育的预防力。
(一)教育的内容要突出“五性”。警示教育内容的选定是决定教育效果最直接的关键性因素,主要体现在“五性”要强:
1、典型性强。即把在某一方面比较突出,更具启发力、指引力、说明力的实例展示给受教育对象,典型案例具有突出的正面教育效应。典型案例之所以最受关注是源于其有更强的震撼效果,如通过展示职务级别较高的服刑案例能够彰显惩处的力度,通过展示犯罪对亲情的伤害,能够触动人性中最敏感、最脆弱、最感性的区域。
2、针对性强。即对不同受教育对象选择不同的警示教育内容,犯罪的高发时段,高发领域、高发环节、高发人群,是查处的重点,是政策法律调整的重点,是预防的重点,也是受教育群众关注的重点。根据行业特点和犯罪规律特点有针对性地选用宣讲素材,提出引导意见,容易引起受教育者共鸣,进一步深化警示教育的效果。
3、适时性强。根据犯罪态势的变化和社会政策的调整选择好警示教育时机可达到更好的教育效果。如公务员选调上岗前、重大工程开工前、干部培训班前、农村“两委”改选前。
4、新颖性强。过于陈旧的警示教育内容和形式容易造成视觉疲劳和神经麻木,“喜新厌旧”是人的本性。对待已知的东西,人们会失去学习、探究的兴趣,不断重复的唯一益处是,加强记忆,宣教观点独到新颖,典型事例和案例及时更新,警示教育手段现代科技化等,会给受教育者留下更深刻印象。
5、近知性强。警示教育选择“身边的人”和“身旁的事”会给受教育者感触尤深。
(二)警示教育的方式方法要注重直观生动
警示教育效果主要借助形式、方法、手段的采用和内容的选取得以实现,最佳的教育效果要求内容与形式和谐、匹配,要求方法、手段采用符合受教育者的思维习惯,心理承受度和个性喜好。感官冲击是造成心灵震撼最直接、有效的途径,生动、直观的教育形式更易给受教育者留下深刻印象。
(三)警示教育与惩治、制度、监督之间要相互支持和联动。警示教育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无疑是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教育要常抓,警钟要长鸣,但不可否认,教育手段因其自身的柔性特质,决定了其先天的局限性,仅靠教育,难以对职务犯罪起到应有的阻吓效应。职务犯罪的产生是多种因素的结果,因此,预防职务犯罪就是一项社会综合工程,需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党中央确立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工作方针以及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部署要求,即是基于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现实的需要。
1、始终保持对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是维护当前社会稳定的现实要求,也是社会长久发展的历史性要求,也是警示教育的重要手段和教育的重要来源。警示教育的震撼力源于对职务犯罪的惩戒力。刑法的落实也是对后续潜在职务犯罪行为最有力的警示教育。
2、坚持警示教育制度化、常态化。警示教育是一项从思想上入手引导行为的基础性工作。鉴于职务犯罪的恒久性和复杂性,警示教育也必须长期坚持,经常开展。警示教育的效果也需要制度予以保障和固定。警示教育对制度的确立和执行起主导作用,教育对制度的实施起支撑作用。警示教育的开展有必要形成制度,使之常态化并纳入日常工作的管理考核体系中。警示教育效果的主要体现之一就是,形成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
3、加强监督,确保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公正性、严肃性得以贯彻落实。强化监督是制度执行力和体现教育实效的最后保障,缺乏监督,教育和制度规定就会沦为空谈。大量的社会实践已经证实,缺乏刚性强制力的法律规章不会得到权利拥有者的尊重,而失去尊严的法律必然使警示教育失去依靠,显得苍白无力。有效的监督,需要敞开胸襟,将权力的运行置于社会公众的耳目之下,需要担负预防重任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形成合力。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是一项面向所有公权力行使人、行使单位和行使过程的工作,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也是对公权力行使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的共同义务,纪检监察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主管机关都应结合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工作。如此,才会使警示教育覆盖权利运行的各个环节,才会形成浓厚的社会氛围,才会真正起到监视权利、制约权力、引导权力的良性作用。
(四)弱化警示教育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1、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警示教育可能带来的副作用也不能忽视,副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大量案例可能强化部分人的“认知差别”和消极心理。不是所有的受教育者都按宣教人希望的方向理解和接受宣教内容及观点,在同一环境中,对同一事物,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感受和解读。面对展示的大量案例,有人可能更多地感受到社会的灰暗面,从而丧失遏制腐败的信心,有的可能因为司法机关的判决结果与自己的心理预期差距较大而产生不公感等。
(2)无意中传授了犯罪技巧和反侦查技巧。如果受教育者已经形成较牢固的非主流价值观和心态,则可能从犯罪案例和法律规定中学习到再犯罪的技巧和规避法律的办法。即使无意从中学习犯罪方法,因好奇心理驱使,许多观听者也可能特别关注犯罪人的作案过程和手法,并留下深刻印象,成为以后可能发生职务犯罪行为的伏笔。
2、警示教育的负作用客观存在并不可避免,但是我们可以人为地对其以有效的控制,只要在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时,我们能把握好原则和必要的“度”,其负作用可以得到有效的弱化、稀释。只要正确把握和宣传党的反腐倡廉政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理念引导宣教方向,并辅以科学的方法,警示教育的正面效果会得到最大度提升,负作用则会降低到最小程度。
(1)警示教育在突出犯罪危害和法律之严的同时,辅以正确的人生观引导。鉴于使用大量的案例会带来的负作用,有必要通过必要的方法引导受教育者正确理解这些黑色数字和案例。比如,在集中展示案例的同时让观听者看到法制建设的成绩和社会进步,以消除可能引发的消极感受,在明晰法律界限的同时,引导大家正确对待权、钱、情、色等诱惑,把握好人生的尺度,在展现法律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治的同时,适当揭露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危害,激发受教者对犯罪行为的痛恨心理等等。
(2)警示教育应防止不必要的案件细节展示。对犯罪人作案手法、过程细节的细致展现,可能会吸引观听者的眼球和兴趣,却不易达到震慑教育效果。除因考虑完善单位管理制度、消除隐患、解析法律规定而必要对犯罪手段和情节做具体描述外,应尽量避免使受教者的注意力集中在犯罪情节上面,尤其要防止把犯罪人的私生活和情色行为作为教育现场的“兴奋点”。(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冯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