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4-19 17:39:19 阅读量:
退回补充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或出庭公诉过程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将案件依法退回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退回补充查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程序,对于充分、全面的收集证据,准确、及时的惩罚犯罪分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实践工作中,退回补充查却流于形式,成为案件办理人员拖延办案的“杀手锏”,以致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司法资源浪费。下面就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改进完善的对策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数量增加。
目前,退回补充侦查案件逐渐呈上升趋势,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都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缺陷。造成此种现象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法律业务能力不强,很多都是非法律科班出身的干警办理刑事案件;二是地方派出所接触的案件以民事纠纷居多,接触刑事案件的机会比较少,缺乏办理刑事案件的实务经验,无法保证刑事案件的质量;三是少数侦查人员侦查意识、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致使案件证据从一开始就存在着漏洞。许多原本事实简单的案件,也需通过退回补充侦查方可查清,达到起诉条件,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二)退查案件质量普遍不高,退而不查、查而不清现象经常发生。
侦查人员不按照退查提纲的要求进行补充侦查工作,明明可以找的证人不去找、可以查的物证不去查,往往以“查不清,找不到”为由,敷衍了事;亦或虽然做了补充侦查工作,但却做得不到位,或是询问证人问不到点子上,或是查找的物证、书证与案件无关。例如我院2015年审查起诉的张某某受贿案,公诉人员要求侦查人员补充一位关键证人的证人证言,侦查人员以该证人在外地,路途遥远,联系不到为由未能补充侦查。正是因为这一关键证据的缺失,致使公诉人在庭审中陷于极为被动的局面,给起诉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三)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办案时限存在超期现象
在退回补充侦查过程当中,最明显、最严重的现象便是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的案件超期侦查。超期侦查会导致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通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的专门监督,补充侦查案件的办案超期现象有明显的减少,但在个别案件中依然存在,依然有个别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和维护。
(四)审查起诉部门“倒手续”现象严重
公诉部门案多人少,对于审查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通常只是通过退查提纲对补充侦查工作作出要求,“文来文往”,退回以后对于补充侦查工作进度也很少追问、跟踪,由于缺少公诉部门的监督,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常常出现退而不查、久拖不查、擅自撤回的现象,导致案件悬而未决。实践中,公诉部门有些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由于人为原因而没有办结,在侦查期限将至时,公诉部门便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实际上只是为了拖延办案时间,在“倒手续”,仅仅是形式上“退查”,而没有实质性的退查提纲,以此来延长自己的办案期限,甚至有些案件,本可以在一次补充侦查时就可以查清,但公诉部门却人为的使案件通过两次补充侦查才得以达到起诉条件。虽然这看似合乎法律规定程序,但却人为地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 改进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工作的对策
(一)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刑事案件的补充侦查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办案人员的司法理念不科学,“重实体、轻程序”、“重侦查、轻审判”的观念依然存在。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对办案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组织办案人员旁听庭审,并加强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的沟通,逐步将办案人员的理念从以侦查为中心转变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并树立不仅要保障刑事受害人的合法权利,还应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的办案理念。
(二)规范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程序
要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准绳,规范化执行退回补充侦查的执行程序。严格规范退查的有关法律文书、接受审查和监督。(1)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办案人员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应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应经分管检察长的批准。禁止利用退回补充侦查向公安机关借时间。办案人员接受内部的监督与制约,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退查决定,提高诉讼效率。(2)规范制作退查的法律文书。公诉人在填写《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的同时,应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原因和退查提纲。具体包括:一是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必须补充的证据材料;二是犯罪嫌疑人遗漏的罪行;三是遗漏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四是程序违法或者不完备之处。
(三)强化对补充侦查的制约与监督
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但却没有规定侦查机关或其侦查人员不接受监督时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审查起诉补充阶段乃至整个诉讼过程中,应该要建立起相对应的追责体系。对消极对待退回补充案件的侦查人员或侦查机关,并影响到案件的正常进行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事法律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建立补侦案件告知制度和跟踪制度
建立补充侦查告知制度有利于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予以外部制约监督,确保公正执法,可以实现案情和案件处理的“公开化”与“透明化”。一方面促使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公正执法;另一方面。通过告知信息,让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告知相关信息,使其更加清楚地了解自身享有的权利,更好地通过法定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案件的处理过程促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实践中,公诉机关将案件退回给侦查机关之后没有下文的情况屡有发生,对此,应建立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跟踪监督机制,从而有效地规范和制约侦查机关,使其在法定的期限内,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促使案件的补充侦查工作向公诉机关要求的方向发展,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和节省司法资源,促进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作者: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