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0-27 14:49:50 阅读量:

    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土地制度是农村最基本的经济制度。我国农业产业化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了使农村闲置的土地的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必然要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有序地推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件与日俱增,此类纠纷普遍具有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审理难度大、调解难度大、执行难度大等特点,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并影响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涉农纠纷案件时,需要准确把握国家土地政策,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地位,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结合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审判工作实际,就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一、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征地手续不完备,带来隐患或遗留问题。外地企业如陕西省高速集团修建十天高速公路汉中城固段占用城固县五堵镇孙坪村农民土地很多,一般都是采取企业与农户协商,征用土地时给予土地补偿费就算完事。失地农民由于失去了生产资料,加之又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若把企业给予的土地补偿费用完后,将会又找到企业扯皮。
(二)没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易引发矛盾纠纷。外商到城固县南面山区三合镇、天明镇、五堵镇已占用农民土地的情况很多,比如城固县南面山区天明镇三花生态农业园、天明镇食用菌生态农业园、五堵镇生猪繁养基地、魔芋养殖基地、三合镇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征用土地,一般都是采取企业与农户协商,征用土地时给予土地补偿费就算完事,有的企业没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有的企业没有经过完善的土地流转程序。
(三)没有经过家庭成员同意的土地流转,将引发争议。过去农民自行转让、转包的土地,一般是由家庭中的家长说了算,家庭成员没有参与。如城固县五堵镇元山村村民彭素芩,其丈夫将承包土地转让时未告知彭素芩,彭素芩没有参与,后随着土地增值,家庭成员扯皮的就多起来了。又如三合镇胡家湾村,一户演姓农户,二十八年前,由于宅基地离承包地较远,为了方便耕种,就将承包土地与另一户村民承包土地对调,但未有承包土地变更协议,后来土地大幅增值,导致了农户间的土地补偿争执。
(四)没有登记到承包合同的“黑田”,不便操作流转。过去在落实生产责任制的时候,农村有很多低产田,面积大、不出实物,当时作为自留地指划给农民,没有经过丈量,也没有登记到土地承包合同里,现在成为没有“户口”的“黑田”。经过多年来的耕作,逐渐变成比较好的粮田。但在土地向外部经济组织流转中,这些无主田块将会发生争议,也不便土地流转操作。
二、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的特点及成因
根据近年来审理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统计情况,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重要集中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在审判实务中呈现以下特点。
(一)诉讼主体具有群体性,社会影响大,容易引发大规模的冲突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周边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征收,征地补偿费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成为农民密切关心的问题,导致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收益纠纷日益突出。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中,由于征收土地涉及农户人数众多,一旦起诉原告数量众多,有些案件的原告数量达数十人,这样的案件处理不好,容易引起大规模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如陕西省高速集团修建十天高速公路汉中城固段占用城固县五堵镇孙坪村村民土地,由于村民对土地补偿费标准有异议,随后引起大规模上访。另外,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村集体将土地承包给他人后引发纠纷,村民起诉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或要求将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此类案件往往原告也相当众多,处理不当也容易引发群体上访。另外,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在涉农纠纷中原告往往愿意凭借人多势众,以此获取社会舆论的支持,无形中给法院审判案件施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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