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特性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0-18 15: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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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性
如果仅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说,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与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都具有因果关系的顺序性、多样性及客观性等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但是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又因为其特殊性而具有与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不同之处,同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相比较,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具有以下几点特点。
(一)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1.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作为义务来源的特定性
特定的作为义务是成立不作为的前提,同时也是不作为因果关系存在的前提。通常认为,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定的义务;(2)职务上或业务上的特殊义务;(3)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4)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
不作为行为人所负有的这些特定的作为义务,是构成不作为义务犯罪的必备条件,同时也使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原因具有了区别于作为犯罪关系的特殊性。
2.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原因力的特定殊性
刑法因果关系具有某些共性的特征,因而在不作为犯罪及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研究中,应当坚持刑法因果关系共性特征原理,同时还应当考虑社会生活的逻辑观念,一方面要尽量避免将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与作为义务、作为可能性相割裂,另一方面还要避免将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与作为义务、作为可能性相混淆。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是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所在,虽然不作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法律强加的,但是相比于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原因力,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原因力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它负有阻止因果关系向危险方向的发展义务而没有履行,最终导致了本可以避免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总之,与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原因力相比,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的特殊性在于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