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存在的几点问题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0-15 13:03:50 阅读量:

  辩论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促进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坚持辩论原则,有助于明确民事诉讼中的相关权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促进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笔者通过阅读相关资料文献,浅略的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辩论原则及其存在的几点问题。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的内容
辩论原则,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原则主要包括几方面内容:
一是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民事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对诉讼请求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 对于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有权进行反驳和答辩。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增加或放弃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等方式,来达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目的。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应当告知当事人的权利,让当事人自己行使权利,提出主张和意见。
二是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从立案到结案,尤其是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辩论成为双方观点展现的主要方式。进行辩论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有权就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进行辩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是辩论的问题范围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辩论双方应当针对有争议的事实、程序、证据等各方面进行辩论。只有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与证据,才能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对辩论原则的规定,除了《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一般规定外,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些司法解释,主要体现在证据收集方面: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说明后可以作为定案事实的依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存在的问题
辩论原则的实施将有效保证当事人行使其辩论权利,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用辩论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在诉讼活动过程中,法官始终处于一个相对独立和公正的位置,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辩论原则的行使帮助法官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和争议焦点,根据辩论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国家法律法规,对案件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判,在促进司法公正,法治进步等发面有重要的意义。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辩论原则还存在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辩论原则缺乏必要的约束力                      
辩论原则缺乏必要约束力。辩论权的行使过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缺乏相应的约束力,当事人之间的辩论,本应保持言辞统一,但是由于证据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当事人双方矛盾、欺诈行为等原因,出现非程序化、非正当化的手段控制诉讼程序等非法现象,并且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对法院的裁判也没有约束力,法律中没有将法院审理对象应以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为依据等相关规定细化,导致在实践中,辩审完全分离无任何关联。
二是辩论原则的实现缺乏有效的保障
辩论原则的充分实现缺乏相应的保障,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法律虽然要求法院保障当事人辩论的权利,但并未规定法院不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会产生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保障当事人的充分辩论权就很容易成为一纸空言,很难被实践。
三是辩论权无法实现实质性平等
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除依职权调查外,事实的认定必须根据现有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辩论。但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依据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的可能性而非确定性,并且,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会将不利于自己的证据提供出来。而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在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很难发现和证实案件的真实情况,因此,将主张事实和提交证据的责任完全交付于当事人是非常不合理的: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以及双方当事人是否会遵守法律规定等,在没有强制规定的情况下,案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难以得到保障。这些都会极大的影响法院对案件真实性的认定,加大法院对案件的调查难度。
在实践活动中,针对辩论原则存在的几点缺陷,不断摸索改进和创新,使得辩论原则得到完善和重塑,并使之更好地落实到司法实践中从而促使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更好地为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价值服务。
 
镇安县检察院   贾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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