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几点做法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0-13 11:15:43 阅读量: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观念与利益正发生着激烈的碰撞,社会纠纷主体及其内容更加多样及复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正确认识和分析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的现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矛盾,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大力完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
(一)健全控申举报信访工作机制
对信访案件群众控申举报,坚持边排查、边化解、边息诉、边防范,切实解决矛盾,促进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第一、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采取规定案件办理时限,明确质量标准和化解调处办法,与办案干警签订案件办理责任书等方法,使每一起案件都能首次办理成功,不留后遗症,切实把涉检的矛盾纠纷问题解决在基层。第二、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办案干警不负责任,案件办理质量不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重视,查处不力,效果不好,因人为因素造成越级上访的,必须进行责任追究,督促干警强化办案责任意识。第三、建立台帐,规范管理。对于接待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或确实上告无门的上访,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受理,并仔细分析其来访的原因。第四、在工作中,加强与本院内设机构特别是各业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行动,形成合力,形成共同化解矛盾的调解机制。
(二)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基层检察院在检察环节应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及时发现、妥善处理检察工作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不把矛盾上交。首先,安排干警定期举办普法宣传,以案释法,通过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现身说法,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其次,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办案人员适时发出检察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以帮助堵塞其管理上的漏洞。再次,积极利用当地媒体,开展检察工作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服务,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加强化解社会矛盾外部衔接机制
首先,加强与公安、法院配合,重点打击影响民生,侵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刑事犯罪。其次,严惩利用职权截留国家财政补贴、农业投入和救济款物、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财产等犯罪。再次,严厉打击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特点的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最后,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及社会公信力优势,积极参与调处群体性、综合性事件,协调社会综合力量,切实加强与信访、纪委、政法委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建立经常性的协作关系,对突发性的群体事件,特别是处理群体事件中造成当事人伤害或死亡的,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多重角度出发,以积极的态度介入,以公正的立场处理,协助党委、政府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抑制群体性事件扩大化。
二、立足检察职能,将社会矛盾化解在执法办案中
(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化解社会矛盾
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增强打击犯罪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贯彻“严打”方针的长效机制。侦查监督部门对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稳定、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益的严重刑事犯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批捕环节的打击力度。公诉部门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始终坚持执法办案为大局服务,认真贯彻各项刑事司法政策,统筹兼顾办案的力度、数量、质量和实效。
(二)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化解社会矛盾
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敏感部门行业预防、重点工程专项预防、典型案件个案预防。首先,定期组织村干部、银行、供电等职务犯罪多发部门参观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政纪律。其次,在预防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努力构筑预防工作网络,坚持打防并举,在办案中贯彻落实预防政策,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活动,深入到县直各机关单位、乡镇、新农村建设点、中小学校,采取上法制宣传课、警示教育课以及图片展示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气氛,制造声势,树立声威。再次,把检察建议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督手段,向有关单位提出预防建议,要求各部门健全制度、加强监管、增强法纪、惩防并举,减少犯罪。
(三)强化民行案件监督化解社会矛盾
申诉难,一直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如果处理不好极易造成矛盾激化。基层检察院要针对正确裁判的案件,做好息诉服判思想工作,不断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息诉服判,积极探索息诉工作新机制。同时还要对法院民事判决执行难的问题,努力探索执行监督的有效措施,从源头化解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不稳定因素,力求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严把逮捕关,提高逮捕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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