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调离本行政区是否需要辞职的认识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9-24 09:04:50 阅读量:

   目前,对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后,需不需要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辞职这一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认识和观点:一些人认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调离本行政区域应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代表其代表资格终止”的规定,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随代表资格的终止而相应终止,不需要再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辞职。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认为不需要提出辞职,其理由为:

首先,其人大代表资格已经终止。《代表法》第四十九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七)丧失行为能力的”。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基于以上规定可得出结论,代表职务是基础、是前提,如果代表职务已终止,那么其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也随代表职务终止而“自行终止”。
其二,履职难以到位。由于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随着工作关系和生产生活环境发生变化,不能经常与原选举单位、选区及选民联系服务,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好代表原选举单位、选区及选民的“代言人”作用,常委会组成人员很难按时参加常委会会议,即使出席会议也难以作高质量的审议发言,为民履职的重要职能就会大打折扣。
其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选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只是对各级人大代表辞职的方式作出了规定,而目前在现行的《代表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调离本行政区域后,是否要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辞职并无明确规定,因此不需提出辞职。人大常委会只需根据《代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即可。
(汉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文 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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