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考量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8-29 13:31:35 阅读量:

一、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定义

所谓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指存在于不作为与它所引起的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内在的联系,即不作为的因果关系不是由其他事物引起的,而是由不作为自身的原因力引起的;本质的联系,即不作为的因果关系是由事物的内在矛盾引起的,内在矛盾决定了因果关系的本质;所谓合乎规律的联系,即事物的客观规律支配着不作为的因果关系。那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这种内在的,本质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理论界存在着多种分歧。
 
二、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之有无
关于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学说,纷繁复杂,按照一般的分类,大致有几种情况:
(一) 否定说
否定说又称消极说,持本观点的学者否认不作为犯罪中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理由是:从物理上说,不作为是“无”,“无不能生有”;从人体运动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静止,对外界事物不起任何变更或者影响的作用。因此,不作为没有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力,不作为犯罪中也就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问题[1]。该说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仅仅把不作为的原因力从物理学的角度加以理解。笼统的将原因力等同于物理上的作用力,有诸多漏洞。台湾学者洪增福指出:“此说将不作为与‘无’混为一谈,以否定不作为之有原因力,已属错误,不为一定之作为,并不是否定不作为的存在。比如说‘白马非黑马’,是说马的颜色不同,并不是说白马不是马[2]。”
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另一种基本形式,它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而行为人能够履行却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不作为是以静的方式实施的危害行为,但其身体并非完全处于彻底静止的状态,行为人并非什么也没有做,而是没有做法律要求他必须做的事情,这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静”,而不是自然地,物理意义上的静止状态。否定说的学者,用物理学的观点来解释不作为这就否定了不作为的行为性。
(二) 不作为准因果关系说
   也称为法律拟制说,该说与否定说观点相似,是否定说的一个分支学说,其同样不承认不作为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客观存在,但同时又指出,因果关系在不作为犯罪案件中予以拟制,即法律将不作为也视为引起危害结果的原因,与作为犯罪一样看待,所以说不作为就其自身来说是“无”的状态,不具有原因力。但是,从行为人有防止结果发生的法律义务来说,由于他违反此种作为义务,不防止结果发生而致使危害结果出现,存在着“如无其不作为,则不发生危害结果”的联系。因此在法律上,将不作为也看作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其价值与作为等同。李斯特的观点可以代表这一学说,他认为:“不作为不过是不防止结果发生的消极的意思活动,所以它对结果的发生,没有任何物质的原因力存在。之所以不作为是犯罪行为之一,无非不作为与结果之间,得意作为之因果关系论准用之而已[3]。”
 不作为准因果关系说将不作为理解为自然意义上的“无”,而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所谓不作为并非自然意义上的“无”。因此,作为此学说的前提是错误的。另外,如果将因果关系问题归于法律的拟制,那么法律将应明文规定每一种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情形在法律实践上是难以操控的。所以,其具有实践上的缺陷,同时因果关系也失去了其客观性,成了法律创制之物。
   笔者认为,德、日两国的刑法学者多数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并非物理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而系有社会意义的法律概念,因此,不作为有无原因力,应从社会或法律上来判断,这一结论是有其可取之处的。但是,否认不作为犯的原因力则又有其错误之处。既然认为不作为具有犯罪性,便不能不承认不作为具有惹起结果的原因力,否则,便无法加以说明并处罚不作为犯罪。
 
(三)肯定说
肯定说肯定不作为犯罪中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持肯定说的内部存在着不同的见解,主要有以下五种:他行为说,先行行为说,干涉说,作为义务违反说,防止可能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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