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在侦查阶段做好律师介入的工作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8-25 18: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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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规定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可以“辩护人”的身份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这意味着在侦查阶段,除行使从前规定的会见、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等权利以外,还可以行使调查取证和提出辩护意见的权。“辩护律师的提前介入”有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实现“控辩平等”,防止司法不公,对刑事诉讼活动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消除律师介入侦查活动的不利影响,值得我们思考。
一、 律师提前介入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一)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初查难度增大
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起点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而且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基本无限制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些新规定将直接导致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包括其辩护律师和近亲属、案件关系人)对抗程度增大。之前的初查仅仅要回答线索是否具备立案的条件,今后我们的实体性初查将要全面回答线索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要查明主要的犯罪事实和相关情节,要完成犯罪构成要件主要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趋于公开透明,侦查难度加大
律师提前介入,使得原本相对秘密的侦查活动趋于公开透明,对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侦查活动中掌握的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活动以及取得的证据材料,以及侦查部门是否依法办案,是否规范执法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后发现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没有掌握的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关键证据,或通过一些非正常途径获取不利于侦查机关办案的证据,将使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陷入被动或办理案件不当的尴尬境地,降低了侦查人员获取证据的证明力。另外,对于律师取证权的完善和保障,将直接影响到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案挖案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律师介入和认清形势的情况下,一般能够主动交待问题并争取立功机会,这给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提供了深挖犯罪的线索,但随着律师的介入,侦查人员需要根据从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处反馈的情况,及时调整侦查活动方向,以实现侦查的最佳效果,而且因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关系的特殊性,律师可能会比侦查部门更清楚案件的某些情况,这必然使侦查与反侦果抗衡的力度加大,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会出于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而减少举报立功,这对侦查人员原有的查案模式增设了阻碍,诉辩之间的抗衡将更为激烈,影响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案的数量和质量。
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对律师的提前介入的对策
(一) 提高侦查讯问水平
侦查讯问是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和有关情况,收集案件证据,依照法律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诉讼活动。它在证明犯罪,发现案件事实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做好侦查讯问的准备工作
侦查讯问要想顺利的完成,前提必须做好准备工作。首先要组织号讯问人员,如组织指挥人员、主审人员、记录人员、协助讯问人员等。其次要熟悉了解案情,通过听取有关人员介绍、走访被害人和其他知情人或阅卷等相关情况。再次选择与不知讯问场所,根据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情况选择不同的讯问场所。最后要指定号侦查讯问计划。如讯问目的与要求、讯问步骤、重点、策略等。讯问突破口的选择;怎样问答犯罪嫌疑人的狡辩及条件;如何解决僵局等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等。
2、正确运用讯问策略
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的掌握、正确运用讯问策略。如通过对错觉法的运用,使犯罪嫌疑人对审讯目标、对检察机关意见掌握了的犯罪证据或对利害关系人产生错觉,从而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从而获得证据。除次之外可以采取“导慌法”、“亲情法”、“离间法”、“求生法”等讯问策略。
3、掌握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
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可以制定和运用讯问策略和方法提供依据,有利于审查犯罪嫌疑人陈述的真伪。查清影响犯罪嫌疑人作出完整、真实的供述心理活动,是出于畏罪心理、侥幸心理、戒备心理、抵触心理、悲观心理还是优势心理。针对不同的犯罪心理采取不同的讯问策略,保障及时、准确的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二)强化程序意识,规范侦查行为
面对新修订的刑诉法,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任何不规范的行为都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局面,因此,在侦查活动中要自觉遵循相关条款,从而保障侦查过程的合法性。
1、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的,侦查机关应让犯罪嫌疑人制作书面代为委托书或记明笔录,并及时向其代为委托人转达。转达情况也应制作转达通知书或笔录,以备律师签订代为委托书和看守所安排会见时使用。
2、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但不能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此类案件,侦查机关应在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将相关情况通知看守所。另外,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现象,需要充分重视、认真对待。在审讯中既要听取其有罪的供述,也要注意听取其无罪的辩解。由于辩护律师的会见过程和内容缺少监督,检察机关应对此予以重视,防止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妨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