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代表法不规定代表条件?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8-20 17: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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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以来,人们围绕代表法应不应该规定代表条件和对代表的任职资格能不能有具体的规定要求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查阅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此均无作出明确的规定;代表法历经几次修改,也始终没有对代表应具备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这让人十分疑惑和不解。但仔细想来,代表法之所以不对代表任职条件作出规定,必然有其道理和原因。
其一、按照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种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包括有权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当选人大代表。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平等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如果代表法对人大代表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势必就会与宪法和选举法发生抵触,随意剥夺了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减损或伤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核心要义发生改变和动摇。这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法律主体精神所不能允许的。
其二、人大代表仅仅是某一方面的代表,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不受民族、种族、年龄、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限制,不能对他们的要求过高,更不能在法律之外人为设定条件,提高门槛准入。因为人大代表大多不过是普通的群众代表,并不是某一方面的先进模范人物,期望值不能太高。现行的选举法和代表法虽历经几次修改,但在界定人大代表任职条件时只字未改宪法中的规定要求,同时依照2010年新修订的选举法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进一步扩大代表的参选范围,其目的就是为了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更好地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其三、如果法律规定了代表条件,而这些条件又十分原则、宽泛和笼统,在具体操作中又不好把握,就可能会发生由某些人、某个组织或某个机构来作出界定,确定范围,提出具体标准,而不是由法律提出规定,这样在特殊情况下,就可能发生由某些人、某个组织和某个机构在法律规定之外人为设定代表附加条件的现象,人大代表就会成为社会某一类人的代表,而另一类人就不能成为代表。
其四、既便代表法中设定了代表任职资格、规定了人大代表的条件,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发生一定困难,即面临着一个如何界定这些条件的问题。一般地说所谓代表条件,就是要对代表的政治情况、能力表现、年龄大小、健康状况、文化程度高低、社会阅历深浅等提出要求。对这些要求,如何从法律界定,比如年龄问题,法定年龄为18周岁,除了这个界定不能再有别的界定。比如政治素质情况,一般都要求忠于祖国,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些提法无论从其内涵到外延,都十分宽泛,难以明确具体地界定。再如健康状况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一个有严重残疾、行动不便的人,但很有智慧,并不因为身体有某种残疾而影响其参政议政,提出具有真知灼见的议案和建议,就是健康情况,也很难规定何种情况属于健康的,何种情况属于不健康的,所以,很难对人大代表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其五、从我国的实际状况来看,人大代表素质的提高需要有一个事实求是的要求,也要有一个逐步向前发展的过程。其实,现行的代表法笫二、三、四条对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已有明确的要求,即代表应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议政能力,能够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代表的职责,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的意志,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这些要求实质上就是衡量人大代表是否称职的条件,各级人大只要按此规定对代表的任职资格加以要求就可以了,而不能指望因为在代表法中有了一个代表条件的规定,代表就会一下子达到某种境界,素质马上就会提高,这是不现实的。
由此可见,只有不对代表任职条件作出规定,才能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才能更好地体现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
作者:张天科
职务:宝鸡市金台区人大财经工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