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如何落实新刑诉法规定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12-02 16: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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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保护及经济保障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建立了争议案件关键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对于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难、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有着重大意义。作为检察机关应该如何贯彻落实这一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与原因
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难、证人出庭率低是一个长期形成的现状。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三方面因素:
( 一) 多数社会公众缺乏正确的作证态度。我国一般民众都有着“畏讼”、“厌讼”的心态,不愿被牵扯进官司讼累之中,要求他们私下接受侦查机关的询问尚属勉强,对于出庭指证犯罪一般民众更是避之唯恐不及。一是担心会引起被告人一方的怨恨甚至打击报复,影响自己和家人的安全;二是出庭作证要占用自己的时间、精力,可能影响正常的工作、生活,且难以得到补偿;三是在我国这样一个熟人社会,证人作证往往面临着巨大的社会人情压力; 四是对于证人而言,出庭作证于己无益,甚至可能遭受损失,而不出庭作证于己无害,还利于保障自身安全,从自我趋利避害的角度出发,当然大多数人会选择不出庭作证;五是我们没有形成全社会的法治正义观念,民众普遍缺乏公民意识和责任意识,缺乏法治信仰,未将出庭指证犯罪视为自己应尽的义务,从根本上讲是没有认识到建设法治社会对于每个公民的重要意义。
( 二) 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并未觉得证人出庭作证的可信度就一定高于对正热做的书面询问笔录。笔录式证言一般形成于案发后不久,证人对于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记忆更为清晰和全面,其受到的外界不良影响较少,证人如实作证的顾虑较小。而等到证人出庭作证的时候已经审判阶段,时间已过去很久,证人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所提供的证言的可信度很有可能会打折扣。
(三) 在目前我国大量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使对事实认定无争议的案件不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还是多数。
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有关规定
(一)范围:现有规定明确了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尽作证义务,出庭作证;凡是证人证言都要接受法庭控辩双方质证;还规定了伪证和隐匿罪证的法律责任。
(二)首次强调强制出庭:新修改的刑诉法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三)证人保护和经济保障方面: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 罪、毒品犯罪等几种案件中的证人规定了特殊保护措施,包括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及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