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检察:浅议人民检察院如何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11-27 10: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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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实行法律监督。这两者都赋予了民行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这一监督规定,规范对我县民事执行活动、行政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执行工作实际,丹凤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与丹凤县人民法院沟通协商并制定了《关于对民事执行活动与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予以印发给县法院各部门、各人民法庭、县检察院各内设机构,要求各相关部门认真遵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