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及预防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11-04 11:46:10 阅读量:

 

——从一起案例谈起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关系着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文拟从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浅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行性。
一、案情简介
任某生于1998年12月1日,2012年8月,任某途径某村时将在村边玩耍的4岁女孩王某诱骗至玉米地,对其进行殴打、恐吓后将王某强奸,由于当时任某未满14周岁,对王某进行民事赔偿后勒令其家长带回加强教育;2013年12月,任某将独自回家的6岁女孩张某哄骗至一楼房地下室内,对其进行恐吓、威胁后将被害人强奸,后又让被害人陪其观看手机上下载的淫秽录像后逃离现场;2014年2月,任某把上学途中的8岁女孩牛某诱骗至同一地下室内,恐吓被害人坐在房间内一汽车坐垫上将其强奸,后发现汽车坐垫上有血和自己的精液,就用随身所带的打火机将坐垫点燃后逃离现场。
二、未成年人的犯罪特征及原因浅析
第一,家庭关爱缺失。家庭是人一生中接触的第一个学校,父母则是人生的第一个老师。家庭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对于未成年人形成健康人格有莫大的帮助,如果家庭破裂、父母不合、行为不端、教育不当,都会极大阻碍未成年人的社会化,甚至会导致其越轨及犯罪行为。本案中,任某的父母都为农民,靠打工为生,在案件的审理中,办案人员了解到任某的哥哥也因盗窃罪被判刑入狱,在公安机关讯问任某时,其父亲未尽监护义务,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时都是任某舅舅参加。任某在第一次实施犯罪后,其父亲对其放任自流,任某离家出走两个月父亲不知其所踪,正因为家长没有在第一时间对任某进行关爱与教育,才导致任某后来的一系列犯罪行为。
第二,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本案中,任某小学未毕业,缺乏在学校受教育的机会,势必影响其观察力、判断力,由于知识水平的局限和社会经验的不足,认识问题偏重于直观和感性,理性判断能力差,因而遇事易冲动。在本案中,任某发现汽车坐垫上有血和自己的精液时,便用随身所带的打火机将坐垫点燃,并未理智的判断会造成的后果。由于其未得到应有的教育,日常中也无法接触到法制宣传教育,因而对法律知识也知之甚少,在实施了犯罪行为后不知道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所以实施违法犯罪也就不足为怪了。
第三,社会不良风气。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对青少年的成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青少年形成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健全人格的必要之一,而社会环境的恶化则极容易导致青少年的人格缺陷和行为偏差。本案中,任某的行为就是受到不良传播媒介的影响,在其实施犯罪行为后,还让年仅六岁的被害人陪其观看手机上下载的淫秽录像。现代社会,孩子一出生就生活在电视、网络等各类传播媒介的包围之中,虽然可以从中开阔视野、受到教育,但与此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会接触到许多“儿童不宜”的东西,传播媒介对未成年人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他们的很多行为举止都可能是从这些媒介中学习的结果,渲染暴力、淫秽等思想的传播媒介在某种程度上对青少年犯罪有很强的诱发作用。
三、加大预防,形成杜绝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
第一,家庭的预防。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一生中经历的第一个场所,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所以,在家庭教育中,从小就要给孩子营造一个温暖舒适的生活环境,树立孩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要从小抓起,从小事做起,同时家长要以身作则,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成为孩子学习的榜样。在本案中,如果任某的家长能尽到自己最起码的义务,在还未达到负法律责任年龄的任某第一次实施强奸行为后,能对任某进行心理引导、疏通,给予家庭的温暖,也许就不会导致任某的再犯。
第二,学校的预防。除了家庭,学校是未成年人接触社会的第二个课堂,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在学校,不仅要加强未成年人的文化教育,更应该重视道德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全面发展。本案中,正是因为任某的文化水平低下,才导致其不知法而犯法。如果任某能在学校接受良好的法制教育,识法、知法、用法,在犯罪时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自己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就不至于犯罪后还如此懵懂。
第三,社会的预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关乎国家社稷的大事。这就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努力把未成年人打造成为合格的社会人。首先,各有关机关团体应做好未成年人法制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形式普及法律知道,构筑牢固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堡垒;其次,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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