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中“送达难”、“鉴定难”问题的状况、成因及对策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9-14 13:05:59 阅读量:

民事诉讼案件占人民法院结案数的60%以上,民事案件调整的是公民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民事审判工作的优劣,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认可。但民事法律关系纷繁复杂,现实工作中各类矛盾形态各异,民事审判“诉讼难”的问题既有诉讼程序问题,也有实体处理问题。本文仅就一线法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程序性中存在的送达、鉴定等问题做一探讨。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民事法官在执法办案中,首先要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程序公正和效率优先的取舍中,摆在法官面前的主要问题是“送达难”、“鉴定难”的问题。结合审判实践,通过了解走访一线办案干警,以基层法院法官的视野,浅谈一下民事审判中“送达难”、“鉴定难”问题的状况、成因及对策。

一、民事审判“送达难”问题
(一)送达难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表现
 送达是人民法院以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法定活动。是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经常行为,是推动审判程序运行的必要环节。送达工作往往占审判工作近四分之一的工作量。送达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审判效率。但审判实践中,送达难的问题往往成为制约法官审判效率的“拦路虎”。实践中,送达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户分离”导致的送达难。目前,各地法院普遍采取立审分离的工作模式。立案部门按法律规定只要当事人提供了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就可以立案。当事人起诉时一般根据对方身份证或户籍登记居住地提供送达地址。但由于现在户籍管理中普遍存在人户分离的情况,导致办案法官在送达工作中存在很多困难。一种情况是,原告按照身份证或户口簿的住址,在诉状中提供了明确的被告送达地址。但由于户籍管理信息更新不及时,户籍登记地址与实际居所地址不一致,无法查找当事人下落。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长期外出打工,长期不在户籍登记地居住,导致无法直接送达。
2,准下落不明的送达难。当事人有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也可以联系到,但长期外出不在家,且拒不到庭,也不提供目前实际居住地确切地址,我们把这种情况称为“准下落不明”。由于当事人的不配合,无法直接送达。
3,公告送达难。一方当事人虽然提供了另一方当事人明确的送达地址,因人户分离等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送达,需要公告送达,但当事人又不愿意缴纳公告费,也不愿撤诉,导致无法公告送达,案件长期久拖不决。
4,直接送达难。有的案件当事人在立案时故意隐瞒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真实信息,导致办案法官多次送达未果,经调查方知当事人下落不明,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直接送达中,受送达人拒不配合送达,不让送达人员进门;留置送达,见证人不愿见证等情况。
(二)“送达难”问题产生的原因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加剧,以前以户籍登记地确定当事人实际住址的做法已不可取。人口流动是导致送达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次,当事人的法律素质低,对法院的送达工作不积极配合。第三是个别法官对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学习不深,理解片面。第四是个别法官司法为民理念不深,对待当事人态度不好,不善于做沟通交流工作,引起当事人对抗,加剧送达难。
(三)解决“送达难”问题的对策
1,树立立审“一盘棋”思想,加强立案审查。立案部门在立案时,注意了解核实被告人的住址信息是否确实,被告人是否可以联系,是否属于下落不明。同时注意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审判部门。
2,深入学习正确理解适用法律。(1)对人户分离导致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2条“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2)对拒不配合直接送达的,采取留置送达,并录像或拍照留存证据。(3)对有联系方式,但拒不到庭,又不在住所地居住的,且不告知实际居住地,可以到其户籍登记住所地留置送达,拍照留存证据,并在卷中说明情况。(3)对需要公告送达,但当事人拒绝缴纳公告费的如何处理?有人认为可以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缴费,拒不缴费的按撤诉处理。本人认为此举缺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中指的是“案件受理费”不包括“公告费”,关于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88条规定,“可以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在报纸上刊发公告。因此对不缴纳公告费的,可以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张贴公告支出费用,在判决书中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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