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理是加强内部监督的有效途径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9-02 19: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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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永恒主题。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决定其本身应该通过加强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十分必要。为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高检院决定由案件管理部门履行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等职责,实现对执法办案的统一、全程、动态管理,确保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一、内部监督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谁来监督检察机关,这是人们和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而检察权同样也容易被滥用,加强检察权的内部监督,可以使检察干警的权力得到科学、有效的制衡,保证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要正确履行检察权,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能担当重任的检察队伍 。检察机关尽管制定了不少规范干警执法办案行为的规章制度,但太多的制度仅仅停留在口头上、书面上、文件上,而真正启动、执行规章制度的时候很少,出了问题或事故,出于老好人思想或部门保护,责任追究也不到位,形成不了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的权威性,致使办案人员心中始终没有绷紧自我监督这根弦,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
二、做好内部监督最重要的是做好干警的思想工作
要做好内部监督,首先要干警从主观上要认识到强化内部监督不是对干警的不信任,而是对干警政治上的关心、爱护,不是对干警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的挫伤,而是对干警的保护。强化内部监督不是对检察工作的束缚,而是促进检察工作健康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只有提高干警的拒腐防变能力和廉洁从检、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加强廉政建设,才能真正用制度管人、管事、管住手中的权力,才能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实行案件集中管理的意义
案件质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影响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认识,而案件集中管理的目的正是通过内部监督制约提升案件质量,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案件管理是检察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检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建立和实行科学的案件管理制度是贯彻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和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客观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制度保障。执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受案到结案乃至于到归档,都需要执法者不仅要严格按照实体法要求去办案,同时要重视对程序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遵守。当前一些案件法律文书的错字、别字,不使用法言法语,不当引用法条,不当适用法律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案件侦查及审查过程中不依法使用法律文书、不依法向当事人交代诉讼权利和义务、不依法调取核实诉讼证明材料、不按照规定时间送达、不按照规定程序准备材料、不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等。这些现象使法律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威信大打折扣,因此,只有建立和完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才能防止和减少办案中的各种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现象发生。
四、案件管理带来的改变
案件管理使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在加强对外法律监督的同时,着力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促进执法公正。自案管办成立以来,案件管理中心统一案件受理、分流,统一程序监控,统一法律文书,统一监管赃款赃物,统一案件质量评查,统一检察业务运行综合分析,实现了“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在这种管理模式下,调动业务部门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避免了以往业务部门之间因沟通不及时而导致的各人自扫门前雪现象的发生,形成一条完整的案件运转管理链条,保证案件信息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案件管理机构的建立和运行实践表明,案件管理机构取得了较好成效。强化了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诉讼监督,规范了内部办案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干警执法规范化意识、水平不断提高,办案工作流程得到有效执行,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案件集中管理的价值也必将进一步显现。(洛川检察院 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