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实问题与对策研究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7-01 11:40:25 阅读量:

 

一、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应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延川县院近年取保候审情况
2010年公安机关取保候审34人,自侦案件7件9人;2011年公安机关取保候审58人,自侦案件4件4人;2012年公安机关取保候审8件11人,自侦案件3件6人
2013年至2014年6月,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取保候审13件18人,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取保候审43件48人,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1件1人,自侦案件取保候审8件11取保候审的案件只有1件1人采用财保,其余均为人保
随着取保候审的案件和人数不断上升,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实施中存在一些确需值得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三、取保候审执行当中出现的问题
1、被取保候审人法律意识不强,对取保候审认识有误区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不需要羁押和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羁押等犯罪人员的一种强制措施。但实践中,被取保候审人存在法律意识淡薄、履行取保候审义务观念不强,对取保候审的概念和意义不清楚,大多数认为,不被羁押,就是问题不太严重,事情基本处理了,执行中出现取保候审讯问不到案,到案不配合,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