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能否构成贪污罪共犯?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6-23 20:36:46
阅读量:
基本案情:
2009年,县政府将某村确定为果树种植示范园,决定给该村拨付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示范园的建设。2010年5月份,政府决定通过县果业开发中心给该村拨付专项资金126500元,用于购买肥料。果业开发中心委托李某(该村支部书记)和路某(果业开发中心技术员)在路某的农资门市上给该村调拨果树专用肥57.5吨,并要求必须给村民发放肥料。李某在县果业开发中心打了57.5吨肥料的收条,路某在国税局办了税票交给果业开发中心,随后果业开发中心把126500元专项资金打入路某的账户中,李某、路某给该村调取了50吨果树专用肥分给村民,剩余7.5吨,价值16500元,李某对路某说他有些账务急需用钱,希望路某能给他现金,路某同意后将16500元现金给了李某,李某将这16500据为己有,用于自己的平时花费。
争议焦点:
路某是否构成犯罪?
观点一,路某并不知道李某要这16500元现金的用途,没有犯罪的故意,属于管理不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观点二,路某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后也没有参与分赃,因此,路某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观点三,路某是受委托调拨肥料,果业中心明确要求不能给现金,他自己也知道。但是当李某提出有些账务自己急用钱,要求路某给他现金不要肥料的时候,路某给了李某16500元的现金,说明路某对李某的贪污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路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意见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