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诚信——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6-20 09:17:45 阅读量:

 

一、问题的提出:司法公信力面临的危机——法官诚信的缺失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与相互评价。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价值作用,它是法治国家形成的重要基础,是稳定社会秩序的有力手段,并且有助于保障司法权威。
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不足,社会公众对司法信赖度较低,司法的职能和作用难以充分发挥,进而阻碍着我国社会法治化的进程。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涌现,大量的社会纠纷被提交司法程序,在此情形下,司法公信力的构建成为一个极其迫切的问题,其中法官诚信的塑造是构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面。英国法学家格海林说:“除非是为某个实在的制定法所禁止, 司法决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与商业交往所要求的诚信以及实际生活的需要相和谐”。可见,诚信在司法过程中同样必不可少。从司法领域来看,法官诚信的定义应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同现代经济契约关系和民主政治密切相关并继承了传统诚信美德的真诚无欺、信守然诺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法官诚信能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进而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构建。反之,法官诚信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的形成。
二、司法公信力视域下法官诚信的价值
(一)诚信是法官的基本职业道德
中国先哲崇尚“ 人而无信, 不知其可也” , 况今之“ 正义化身” 的法官。法社会学创始人爱尔维希说:“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特殊之处在于法官是社会公正的守护神。西方法谚曰: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而法律实施必须依赖法官群体的司法过程来实现。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法官这一职业群体而言,诚信的基本要求就是“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同时,诚信也是法官所应遵循的基本职业道德。
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主体,保证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是通过一系列的人格化去实现的。法官作为司法活动的执行者,是正义守护神的化身。法官在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社会各种矛盾纠纷和社会冲突以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官的诚信理念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考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缺乏责任心,工作不耐心,甚至敷衍了事;有的法官枉法裁判、徇私矫情,为了私利而偏袒一方当事人……法官违背诚信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损害法官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神圣形象,并动摇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进而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构建。基于此,法官树立诚信的观念,增强自身职业道德教育,有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二)法官的诚信是构建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条件
诚实守信,首先是经济领域里不可缺少的道德品质,但又不局限于经济领域,在司法领域同样必不可少。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作为行使司法权的主体,其具有的诚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商不言诚则无利,法不言诚则不威,行行业业都如此。诚,即真心实意;信,即真实,不欺。对于行使司法权的法官来说,如果办事不讲诚信就没有威信,社会公众就不信任你,诚信之于法官有着生命般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诚信缺失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应该成为诚信的维护者,同时法官也应成为播撒“诚信”种子的耕耘者。
诚信是法官所应具有的基本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要求法官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地站在国家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主持正义、公正司法、清正廉洁、秉公执法,这是对法官的正当要求,也是诚实守信这一道德准则和法律原则的内在要求。法官树立诚实守信的意识,才能使法官产生强烈的责任感,牢牢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使用好手中的审判权,公正司法,维护正义,认真的履行依法保障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神圣使命。法官唯有诚实守信,才能维护司法的威信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进而有助于使得社会公众对司法产生信任,最终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构建。
三、法官树立诚信理念的措施
作为一名法官,是否具有诚信,不仅事关自身的道德修养,同时也影响着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以及司法公信力的构建。笔者认为,法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培养诚信理念。
首先,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众所周知,社会公众对法院和法官寄予的期望是很高的,相应要求也是很高的。在社会公众心中,法院应该是一个神圣的地方,是讲理的地方,是具有权威的地方;法官的形象也是集公正与智慧为一体。在此语境中,法官的工作作风会影响到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信任,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如果法官行为不检点,言谈不文明,即使案子判决没问题,也很难让当事人信服,所以法官必须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以良好的作风取信于民。
其次,树立强烈的工作责任心,以自己的良心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法官应该忠于职守,努力掌握审判业务知识和熟练运用各项司法技能,以诚信为本,取信于民,真正树立司法权威,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最终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
再次,法官树立法律信仰、忠诚于法律。众所周知,人们信仰法律,是基于良法蕴涵着自由、秩序、正义、安全等人类共同期冀的永恒利益。当上述永恒利益受到侵害时,法治社会保障这些令人类持之以恒追求的利益的基本方式之一就是司法的运行。因而作为司法权的行使着,法官应有法律信仰,进而成为法律信仰的榜样。当社会公众都具有法律信仰时,司法也能获得信任,从而能使司法具有良好的公信力。同时法官应忠于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公正、依法做出裁决,不违法主持当事人调解,不认定证据不充分的事实,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不超越双方争议的事实、范围进行判决……。在此基础上,法官依法办事的行为将在社会公众心中留下诚信执法的形象,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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