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之探析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5-20 08: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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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手机短信可能骗走几十万元,一个假冒银行网站可能将储户的上百万元席卷而空。近年来,全国电信诈骗案件频繁发生,作案手法不断翻新,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任何一种科学技术的出现在给人类带来进步的同时,又可能成为影响社会进步或者侵害个人利益的负面工具。近年快速发展的电信网络在改善人们生活质量的同时,利用电信网络进行诈骗的案件也愈来愈多。电信诈骗与传统诈骗相比,犯罪手段更科技化、智能化,隐蔽性更强,犯罪分子利用电话、互联网技术实行远程诈骗,可以不再受限于空间条件,且多为团伙作案,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自明。
一、电信诈骗犯罪特点:集团化、专业化、侦破难。
电信诈骗作为一种新型诈骗方法,通常以集团化、专业化方式作案。从司法实践来看,其运作模式主要是: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幕后组织操纵整个犯罪实施,雇用人员为诈骗窝点搭设网络平台,提供电信服务器及改号服务;雇用人员负责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并接听回拨电话;雇用人员赴各城市转款、提现,将赃款转至多个不同账户,最后通过地下钱庄转移。
诈骗信息、诈骗电话的内容主要涉及彩票中奖、购车退税、电话欠费、信用卡消费、灾区募捐、网络购物、股票走势预测等等。电信诈骗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改号技术冒用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构的电话号码行骗,事先会精心设计骗局,行骗过程中根本不与被骗对象接触,一旦得手,便会在极短时间内迅速转移赃款,容易使被害人上当受骗,且案发后难以侦破,难以追回被骗款项。
二、电信诈骗犯罪行为概述
经过简单归纳并结合现实中电信诈骗的主要特点,便可得出所谓的电信诈骗,即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话、短信等通讯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远程接触,向被害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并利用银行转账等形式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在刑事实体法上,电信诈骗犯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对该种犯罪所作的行为特征之描述。作为普通诈骗犯罪的一种形式,电信诈骗是犯罪行为人利用现代电子通信方式如电话、互联网络等实施的一种诈骗手段,对其加注以“电信”定语,旨在方便民众从诸多诈骗方法中进行识别。在法律性质上,电信诈骗仍属于普通诈骗的基本范畴,司法机关在定罪处罚时并不将运用电信手段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虑。其实,该类犯罪行为除了借助于电信、网络平台外,还利用了银行卡或存折帐户作为收款和支取终端。
三、电信诈骗犯罪行为类型
现代移动通信技术的飞跃发展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利用其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条件,其犯罪手段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利用短信群发器谎称相关权利义务人骗取钱财型。犯罪分子利用手机群发器发送因一定事由需要对方汇款的短信,若收信人恰遇类似情境,则会认为是他的债权人或者相关人员向自己催要债务、钱款等的通知,继而将钱款汇出。(二)利用“任意显号”软件以及电子地图等骗取钱财型。通常情况下,这类犯罪分子利用手机群发器或者在报纸等媒介上发布各类交易信息,如果有买方联系,犯罪分子即约定交易地点,通过电子地图使被害人产生交易者就在附近的错觉,并利用任意显号软件变更被害方的来电显示号码,最终实现骗取钱财的目的。如在购买机动车诈骗中,犯罪嫌疑人甲以低价出售轿车的名义与被害人乙取得联系(用手机),并约定在某地看车,同时要求乙看车同意购买后,由其朋友丙及时将钱款汇入甲提供的银行账户。甲通过电子地图查明所约地点周围的标志性建筑等,随即告知甲其在某地,使乙产生甲就在附近的错觉。同时甲通过聊天等手段套取丙的手机号码,并与之通话,使乙的手机处于占线状态。随即由甲的同伙利用任意显号软件,将号码设定为乙的手机号码后与丙取得联系(多以短信方式联系),以乙的身份告知丙,车已看好,可以汇款。随即丙按照要求将钱款汇出。(三)以提供奖品、奖金等为诱饵骗取钱财型犯罪。这类案件通常以香港或境外某大型公司举办司庆回馈活动为理由,以提供丰厚的奖品、奖金为诱饵,一旦被害人与其接洽,犯罪分子便会扮作经理、财会人员或者业务人员,甚至继而冒充某国有银行的工作人员,先后以代缴税金、邮费、汇费、保险费等名义,诱使被害人按其指定帐户汇款,以骗取钱财。(四)以销售预测彩票中奖号码软件骗取钱财型。犯罪分子通过QQ群发、短信群发器或者在网上发布可以预测彩票中奖号码的信息,当被害人与之取得联系后,犯罪分子便以入会费、预测费、软件密码使用费等名义,一步步诱使被害人向指定帐户内汇款。(五)以电话购物的方式骗取钱财型。犯罪分子通过一定渠道购买到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冒充电话购物机构人员以回馈老顾客、中奖免费赠送只需支付关税、邮寄费等名义,销售假、伪、劣产品骗取钱财;或者购买到被害人信息后,冒充电视购物管理中心售后服务人员称被害人所购物品存在质量瑕疵,如果愿意退货将可以全额退款,诱使被害人按照其指定地址将物品寄出。